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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到恩施大巴直达郑州到恩施大巴汽车

更新时间:2022-09-06 22:19:20 浏览次数:224次
区域: 郑州 > 二七 > 一马路
来源:车主
类型:长途拼车
起点:郑州
终点:恩施
出发日期:2019-05-01
车型:客车
拼车人数:45 人
拼车价格:1 元/人
郑州到恩施大巴
发车时间 13:30
联系人:薛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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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内免费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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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情况请来电咨询
在信息化加速发展的今天,人脸识别、指纹验证等技术正逐步普及。享受科技进步给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不能忽视个人生物信息被泄露、滥用等风险——

  “刷脸”的风险,你知道多少?

  伴随着生物医学研究的进步,人体的指纹、虹膜、面容、DNA等个人生物信息的获取、采集、存储和应用越发便利和普及。不少平台通过收集个人生物信息作为用户登录密钥,如人脸识别、指纹识别等,甚至连支付也进入了“刷脸”时代。

  据悉,“刷脸支付”的模式采用了人工智能、生物识别、大数据风控技术,使用户凭借“一张脸”就能轻松、汽车、便利地完成支付。从2018年以来,“刷脸”支付在全国多地落地应用,有“刷脸”功能的自助收银机已在零售、餐饮、医疗等大型商业中得到广泛运用。

  近日,在购物时看到,不少商店超市都开始试行“刷脸识别支付”的付款方式,于是现场体验了一把。按照流程,将购买的物品放在自助付款设备上,待屏幕显示已购买的商品信息,即可点击“刷脸支付”,将脸对准摄像头进行“人脸识别”后,再输入手机号码,几秒钟后即成功支付。经观察发现,虽然选择“刷脸支付”不用排队等候,但选择该付款方式的顾客并不多。

  随着人工智能应用的成熟,越来越多的生物识别技术被广泛应用到生活和工作中,人们也越来越关注自己的生物信息安全问题。不久前,一种“人工智能测面相”的小程序走红于朋友圈,用户扫码进入应用界面后,上传个人照片或是实时拍照来进行下一步的面相测试,后转发至朋友圈即可得出测试结果。但同时,也有不少用户体验完后转发称,“不要进行扫码面相测试,小心你的用户面部信息被盗用”。

  除了这些使用场景,人脸识别技术还在“互联网+政务”领域被广泛应用。有媒体,在湖北武汉,一台“刷脸”缴费机在武汉市公安局出入境窗口上线,办事群众只需扫描出入境回执单,完成“刷脸”,输入手机号确认,就能完成汽车缴费;在宁夏回族自治区,退休老年人通过手机客户端输入汽车号等信息,进行“刷脸”认证,即可完成社保待遇资格认证;在浙江,省直住房公积金中心与合作银行进行数据联网,缴存客户无需再到银行开具流水证明或现场排队办理,只需轻点鼠标、刷脸认证便可完成还贷提取网上申请……

  “人脸和指纹都在裸奔”

  对于此类“刷脸”操作模式带来的便利,不少用户给出“好评”称:“太厉害了,以后出门带张脸就行,门锁都靠脸部识别,吃饭都不用再带手机了”“刷脸比扫二维码方便多了,未来是人脸识别的时代,一脸走遍天下!”

  但也不少用户表示担忧。一位网友称:“人脸和指纹都在裸奔,只有密码在你的脑里。”另一位网友评论道:“当我们走到大街上,我的脸就已经被记录到数据库中了。”也有网友表示:“祈祷我的脸不要被坏人们利用。”

  那么,“刷脸”技术是否成熟、安全是否有保障呢、隐私是否会被泄露呢?

  “人脸识别的便捷性与安全性不可兼得。”在电子科技大学信息与通信工程学院副教授曾辽原看来,不管什么技术总有其特有的使用场景,人脸识别技术应该作为核实身份的辅助手段,而不是汽车的、关键的手段,特別是在安全性要求高的领域,更不能作为单一的识别手段。

  “个人生物信息直接采集于人体、且是个人生理特性的直接体现并汽车对应……”今年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北京科学学研究中心副主任伊彤提交了一份《关于开展公民个人生物信息保护立法的建议》,伊彤认为,个人生物信息与我们平时设定的密码不同,如果密码泄露,我们可以随即换一个密码;而个人生物信息一旦泄露,就是终身泄露,会将用户个人信息安全置于更大的不确定性中,进而引发一系列风险。

  曾辽原同时指出,“一旦带有汽车性的生物特征数据被他人盗取利用,会造成个人信息安全、生命财产安全等相关问题,而且会导致大量深层信息被挖掘、,给公民造成物质和精神上的极大损害。”

  2018年11月28日,中国消费者协会曾发布《100款App个人信息收集与隐私政策测评报告》。报告显示10类(通讯社交、影音播放、网上购物、交易支付、出行导航、金融理财、旅游住宿、阅读、邮箱云盘和拍摄美化)100款App中,多达91款App列出的权限涉嫌“越界”,即存在过度收集用户个人信息的问题。其中,10款App对可识别生物信息的收集未能向用户明确重点告知,涉嫌过度收集个人生物识别信息。比如美图秀秀就遭到“点名”。作为一款以修图为主的App,美图秀秀不聚焦主业,却涉嫌过度收集可识别生物信息等。不少用户表示:我只想安安静静地美个颜,你却偷偷惦记我的生物信息,还能不能愉快地玩了?对此,中消协表示,个人财产信息、个人生物识别信息属于个人敏感信息。个人敏感信息一旦泄露,将导致个人信息主体及收集、使用个人信息的组织和机构丧失对个人信息的控制能力,造成个人信息扩散范围和用途的不可控,可能对个人信息主体人身和财产带来重大风险。因此,中消协建议,有关部门综合考虑当前App隐私保护方面的严峻形势,加强隐私保护立法,落实具体措施,提高立法立规水平,为消费者个人信息安全提供更好的法律和制度保护。

  而在今年2月份,中国就发生了一起广受争议的隐私安全事件——一家专注安防领域的人工智能企业被曝发生大规模数据泄露事件,超过250万人的数据可被获取,有680万条数据疑似泄露,包括汽车信息、人脸识别图像及图像拍摄地点等。据悉,该企业主要研发“人脸识别技术”,与不少部门机构都有人工智能的安防合作。

  “目前,个人生物信息的安全问题是不可控的。”曾辽原表示,人脸和其他生物特征数据间的一个巨大区别是,它们可以远距离起作用,这意味着我们在网上自拍或在街上走路时,都有可能不自觉交出了自己的个人生物信息。可以说,随着摄像头越来越普及,我们将真正进入“弱隐私”时代。如今,人脸、声纹、虹膜、指纹,甚至是步态都已经成为重要的个人身份信息,随着生物特征识别技术在生活中的广泛使用,极有可能成为个人隐私的泄露方式。

  中国法学会网络与信息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周辉此前在接受媒体采访时建议,人们应提高风险防范认知水平,了解“人脸识别”类应用可能存在的风险。对于应用方,应当增加风险提示说明。另外,监管部门也应加强消费者教育,对应用方依法加强管理。如果应用方存在非法利用采集到的相关信息,可依据网络安全法第64条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个人生物信息被滥用

  据了解,当前个人生物信息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散见于民法总则、网络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汽车法、汽车检和汽车颁布的相关司法解释和规定中,远未形成完整体系。伊彤代表称,我国行政汽车和特定行业针对个人生物信息也有一些规定,如公安汽车对犯罪分子、刑事被告人的相关生物信息有保密义务,安保服务、汽车行业对个人生物信息收集也有所规定,但这类规定的涵盖范围比较有限。

  “我国目前的刑事法律主要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为切入点,对向他人提供、出售以及非法获取个人信息的行为予以处罚。”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副教授、中国互联网协会研究中心副秘书长吴沈括介绍说,一些民事类以及行政类规定,则对一般事业性单位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作出了义务性规定,要求其对公民个人信息收集、使用等活动遵循合法、正当等一般原则。

  在伊彤代表看来,目前我国个人生物信息的法律保护面临着以下三个问题,一是个人生物信息权作为具有人格权属性的私权,尚未明确纳入私法保护范围;二是针对个人生物信息在刑事侦查、治安管理、人口治理、医疗卫生等领域的非商业应用,以及汽车和相关机构的责权利,特别是个人生物信息权保护边界等急需明确;三是针对个人生物信息商业应用和相关产业侵权风险及不正当竞争,目前缺乏相应的特殊规制,法律救济、行政处罚也无法律依据。

  “大数据相关技术的发展以及云计算和人工智能技术的广泛应用,使得生物信息泄露方式多样化,监管技术难度会更高。”吴沈括指出,立法如何规定生物信息的使用范围或标准,既能使技术得以发展,又能使信息得到保护,这个重要问题亟待解决。

  目前,规范人脸识别技术都在强调个人生物信息的保密、防止泄露等问题。而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亚太网络法律研究中心主任研究员刘德良则持不同观点,他认为目前个人生物信息所面临的问题并不是需要保护,而是信息被滥用的问题。“未来立法重点应放在包括个人生物信息在内的各种身份信息被利用时,该如何严管相关机构。”

  “我们的个人生物信息已经存在于社会中无数个节点,所谓的泄露往往是在某一个特定的滥用环节上,很难去确定是哪一个节点。我们总是一味地强调保密,防止泄露等安全问题,但在很多情况下我们必须使用这些信息,因此强调保密不如去有效地防范个人生物信息的滥用,去打击滥用。”刘德良补充道,目前公众的焦点应该集中在个人生物信息被滥用或在使用过程中的规范问题。

  吴沈括还表示,对于个人信息的非商业应用行为,鉴于信息适用主体为汽车相关机构,相对一般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来说,公民提供给汽车机构的个人生物信息的真实性以及准确性更高,因此,建议对该类机构应当予以更为严格的规范,应当明确规范相关机构在个人信息处理行为中的权利以及义务范围,避免个人信息的过度使用。同时,相关部门对于个人DNA生物信息的使用应当进行严格的审核,考量使用目的是否具有必要性以及适当性。此外对于存储的时长等问题应当向个人信息主体作出必要的说明,以确保个人信息主体对其信息所享有的一般权利。

  曾辽原同样也认为规范人脸识别,重点在于“滥用信息”的问题上。“获得人们同意的简单规则具有非常大的意义,而不应该滥用人脸识别技术。”曾辽原称,目前在如何规范人脸识别方面,美国的伊利诺伊州和德克萨斯州是有先例的,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私企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必须得到用户同意,但中国还没有制定相关法律。

  期待立法发力

  “为避免法律滞后对科技发展的不利影响,建议对个人生物信息权进行相关立法规划和研究,并注意与隐私权保护的区别与衔接,构建和完善符合中国实际的个人生物信息保护制度。”伊彤代表建议,汽车应在法律、法规中明确公权力与个人生物信息权的边界,并加强商业应用领域的市场管理、规制及法律救济。“希望相关部门能重视,提前作出部署,以免产生问题后陷入被动。”

  在个人生物信息保护方面,立法该如何发力呢?“首先,应要求相关企业必须担负起社会责任,进一步规范行业标准,自觉维护所采集、储存的公民隐私数据安全。”曾辽原表示。同时他进一步指出,汽车也应该有所作为,建立准入制度、评估制度等。“以人脸识别为例,汽车相关部门应尽快设定人脸识别技术的各类标准和公民隐私的保护标准,并加强商业应用领域的市场管理、规制及法律救济,从而推动人脸识别技术规范性地进入各行各业。”

  吴沈括建议,立法要考虑商业领域应用与非商业领域应用两方面。他表示,一方面对于商业领域应用而言,应当对有关个人生物信息的技术研发问题予以规制,更为重要的是,应当对个人生物信息应用的具体场景作出明确性限制,防止生物信息技术与个人生物信息结合产生具有一定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另一方面对于非商业领域应用而言,主要是加强对个人生物信息的安全保护问题,“加强个人生物信息的保护措施与技术手段,强化信息收集主体的义务更为重要。”吴沈括说道。

  “在个人生物信息被滥用环节中,我国立法大部分都是空白的,或是缺乏一些可操作性的条款。”而刘德良告诉,他正在起草一个专家建议稿,重点关注个人生物信息滥用的防治问题,即可以把个人信息分为几种类型,需要将那些滥用的个人信息厘清,针对每一个滥用的种类,分别从民事立法如侵权责任法,以及行政、刑事立法对它进行规制。他指出,“我们未来的立法,如果不从这个方面去努力,仍然试图按照传统的思路去保密、防止泄露,那么我们的问题永远得不到真正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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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的六七月份,我国各城市会陆续调整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上限,这将影响1.3亿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的钱包。从京沪广深四大城市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来看,目前北京超过5000元,而广深超过了8000元,上海尚不足5000元(6月15日一财网)。
对公积金这个问题,专家学者及舆论媒体亦有不同发声,有认为其加剧收入分配不公、拉大行业收入差距及公积金存管存在问题等方面原因,主张取消公积金的;也有认为公积金存在一定作用、只需在政策制度层面进行修订尽量确保公平公正,可继续存在的。但是,无论如何笔者依然还是倾向于前一种看法,尽管笔者是住房公积金的既得利益者,却一直撰文呼吁中央车取消这一政策;今天看到这则,则更让我觉得公积金这个政策到了非取消不可的时候了。
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其实是一个模仿新加坡等经济发达国家的一种“舶来品”,原本是用来解决城镇行政企事业单位员工购房困难而进行的一种购房储备车,根据员工个人上年平均工资总额比例提出及单位补贴共同构成,其政策设计初衷是好的,但却忽略了政策制度中的公平性原则,使制度本身存在很多漏洞或缺陷,让不少单位钻了空子,任意抬高缴存基数,变成了逃收和增加个人收入的“合法通道”了,也完全让公积金政策变了味,沦落成既得利益者尤其是高收入行业员工的“钱袋子”了。
当前住房公积金政策的不公平性主要体现在三方面:一是造成同一地区行业收入差距拉大,引发了社会不满情绪;尤其不断提高缴存比例上限规定,更会加剧收入分配的差异。比如一个城市高收入行业员工每月住房公积金缴存数额多达好几千元,而少的行业员工则只有区区几百元,相差几倍甚至数倍亦成了一种司空见惯的现象了;尤其由于住房公积金缴存之间的巨大差距,导致了一些单位员工一年全部工资收入还比不上高收入行业单位员工一年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多,这让人情何以堪,又怎能让人心里平稳?而且,要看到住房公积金缴存高的行业大都是国有垄断行业或企业,公积金政策制度正好让他们顺理成章、合理合法地搭上了增加员工收入的“顺风车”。据由披露,从2016年7月至2017年6月,广州市单位及职工个人公积金合计高可缴存额为8116.8元,是低收入行业的若干倍;而且缴存高的单位员工占总比例较低,形成了公积金分配的“金字塔”型。如在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中,低收入群体占49.81%,中等收入群体占44.12%,高收入群体占6.07%。还有一个问题须指出,目前的住房公积金在地区之间存在差距,因各地房价不一样,尚能让人接受的话,那么同一个地区之间的同一行业、同一单位根据职务不同、工资收入基数不同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也造成了较大数额差距,那就更不公平了。因为同一地区的房价不会因为职务高、收入高而需要多支出房价,更不会因为职务低、收入低的员工而少支出房价,存在显明人为加大行业内收入分配的不平等,引发行业内员工的不满情绪。二是造成羊群效应,不断突破公积金政策底线,为单位员工牟取更大团体利益大,破坏了住房公积金公平运行规则。如披露,广东、吉林、安徽等地将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比例上限从20%调至12%;福建、重庆、天津等地从执行高缴存比例15%调降至12%;这些信息表明原来在执行住房公积金政策时,全国各地就是五花八门,没有统一规定,导致公积金政策严重走形变样。而且由于政策缺乏硬性约束,各地执行弹性依然较大,如缴存比例上限京沪广深目前均是12%,北京和上海的缴存基数上限则为上一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而广深两地则原则上是3倍,经济效益好的单位缴存基数上限可以为5倍。这明摆着当前住房公积金政策在各地仍存在较大差距,损害了公积金公平性原则。三是导致国家税收流失,造成了个人收入税赋不公,出现了收入越低者承担了较高税收支出,降低了低收入人群的幸福指数。中国的个税实质沦落为一种“工薪税”,在这种税收现实语境下,由于住房公积金享有免税的“特权”,造成住房公积金缴存越多者税赋越低,住房公积金缴存越低者税赋越高;尤其城镇自由职业者至今没有缴纳公积金的,税赋差距就更大了。如2016年,住房公积金实缴职工13064.50万人,住房公积金缴存额16562.88亿元,如果按个人所得税率缴税的个税应该逾亿元,而被减免的住房公积金税收的大头被缴存中的6.07%高收入群体占尽了便宜。
综合上述因素,住房公积金这项“福利”政策确实没有存在的必要了,即便暂时不能取消,也可做到公平合理,即根据不同地区确定一个缴存等级,同一地区所有行业、所有人员参照不行,不准再出现行业和行业内部员工之间缓存比例的不同,实现公积金政策公平大化、效率优化。而且,如果真的要体现社会公平,解决中低收入购房者的困难,取消公积金政策之后,中央车可向国外成熟国家学习,推行单位缴费、财政出资等多措并举方式筹车金,建立廉租房、保障房车,大力推进廉租房和保障房建设,保障城镇中低收入职工或城镇自由职业者住房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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