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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网校培训知识之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更新时间:2013-04-02 11:46:59 浏览次数:104次
区域: 郑州 > 金水 > 文化路
类别:会计培训
地址:郑州市金水区文化路北环路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涉及增值税“当期销项税”的“当期”问题,非常重要。
1.基本规定
(1)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2)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3)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增值税由税务机关征收,进口货物的增值税由海关代征。
2.具体规定
纳税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分为:
(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2)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3)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4)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5)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6)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7)纳税人发生本《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三)项至第(八)项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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