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信原则(抽象的概念注意理解)
1.诚信原则的要求
注册会计师应当在所有的职业活动中,保持正直,诚实守信。
2.不得发生牵连的情形
如果认为业务报告、申报资料或者其他信息存在以下情况,则注册会计师不得与这些有问题的信息发生牵连:
(1)含有严重虚假或误导性的陈述;
(2)含有缺少充分依据的陈述或信息;
(3)存在遗漏或含糊其辞的信息。
3.如果注意到已有问题的信息发生牵连,应当采取措施牵连。
4.如果对鉴证业务中有问题的信息出具了恰当的非标准业务报告,则不被视为违反诚信原则。
二、独立性原则(详见第六章内容)
1.独立性的内涵(教材P94)
独立性包括实质上的独立性和形式上的独立性。其中,
(1)实质上的独立性是一种内心状态,使得注册会计师在提出结论时不受损害职业判断的因素影响,诚信行事,遵循客观和公正原则,保持职业怀疑态度。
(2)形式上的独立性是一种外在表现,使得一个理性且掌握充分信息的第三方,在权衡所有相关事实和情况后,认为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项目组成员没有损害诚信原则、客观和公正原则或职业怀疑态度。
2.独立性原则总体要求(教材P78)
(1)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和审阅业务以及其他鉴证业务时,应当从实质上和形式上保持独立性,不得因任何利害关系影响其客观性。
(2)会计师事务所在承办审计和审阅业务以及其他鉴证业务时,应当从整体层面和具体业务层面采取措施,以保持会计师事务所和项目组的独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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