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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非临床药学专业药师评职称 专著出版 征集主编

更新时间:2024-05-22 17:12:53 浏览次数:17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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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与应用》
《实用临床药学***》
《***研究理论与实践》
《药事管理***》
《动力***检验》
《检验技术***》
《天然化学***研究方法》

黑龙江省非医疗卫生机构药学专业评职称参照文件:《黑龙江省深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黑人社规〔2022〕4号 附件4黑龙江省非医疗卫生机构药学专业技术资格评价标准
各级职称申报所需学术著作等条件整理如下: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十五条 主任药师
三、工作业绩成果
(一)非医疗卫生机构学专业技术人员应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之四:
1.获省(部)级以上科学技术一等奖1项(等级内额定人员),或二等奖1项(前5名),或三等奖2项(前3名);或获市(厅)级科学技术一等奖1项或二等奖2项(均为前3名);或获国家科学技术奖(等级内额定人员)。
2.获得专利行政管理部门授权的本专业(学科)发明专利1项(前3名)或实用新型专利2项(第1名)。
10.作为作者或通讯作者在核心期刊上公开发表本专业论文或出版专著,经评审委员会专家鉴定,具有高水平学术理论价值或实践指导价值。
(二)非医疗卫生机构中检查专业技术人员应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之四:
1.获省(部)级以上科学技术一等奖1项(等级内额定人员),或二等奖1项(前5名),或三等奖2项(前3名);或获市(厅)级科学技术一等奖1项或二等奖2项(均为前3名);或获国家科学技术奖(等级内额定人员)。
2.获得专利行政管理部门授权的本专业(学科)发明专利1项(前3名)或实用新型专利2项(第1名)。
5.参与起草编制技术规范、指导原则、工作手册、检查指南、管理办法2项,并经相关主管部门发布或备案;或作为技术骨干起草编制省级技术规范、指导原则、检查指南、管理办法3项,并经相关主管部门发布或备案。
6.主持编写审评检查质量分析报告3份或主持编写省级检查员培训讲义1部,并被相关主管部门采纳应用。
10.作为作者或通讯作者在核心期刊上公开发表本专业论文或出版专著,经评审委员会专家鉴定,具有高水平学术理论价值或实践指导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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