压力锅产品生产许可实施细则
1 总则
1.1 为了做好压力锅产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根据《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1.2在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生产许可管理的压力锅产品,适用本实施细则。
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列入生产许可管理的压力锅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生产许可管理的压力锅产品。
1.3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压力锅产品范围包括公称工作压力在50kPa~120kPa,容积不大于18L各种规格型号的不锈钢压力锅产品、铝及铝合金压力锅产品。
实施市场准入制度管理的压力锅产品包括2个产品单元(详见表1),增补品种时将另行发布目录。
表1 批实施市场准入制度管理的压力锅产品目录
产品分类 产品单元 产品规格 备注
压力锅 不锈钢压力锅 小规格~20cm
22cm~24cm
26cm~28cm
30cm~大规格
铝压力锅 小规格~20cm
22cm~24cm
26cm~28cm
30cm~大规格
2 工作机构
2.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 统一管理压力锅产品的生产许可工作。
2.2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审查中心)是国家质检总局压力锅产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的办事机构。
2.3 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压力锅产品生产许可审查机构为国家日用金属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沈阳),审查机构的职责包括:负责组织或配合组织起草压力锅产品生产许可实施细则;跟踪产品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技术要求的变化,及时提出修订、补充产品实施细则的意见和建议;组织培训生产许可审查员;组织对生产企业的宣传和培训;汇总审查上报材料等工作。
压力锅产品生产许可审查机构
河南省压力锅产品生产许可证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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