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企业筹建许可
一、许可条件
(一)人员条件
1、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企业负责人(含连锁门店企业负责人)应当具备执业药师资格;(如企业负责人兼任其他连锁门店或单体药店企业负责人的,须增配一名执业药师任审方员,确保执业药师在职在岗。)
2、采购、验收人员应当具有药学或者医学、生物、化学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具有药学专业初级以上技术职称;(连锁门店由总部统一配送,不设采购员岗位);
3、拟经营饮片的企业,质量管理、验收、采购人员应当具有学中专以上学历或者具有学专业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经营的,应配备具有药学或者医学、生物、化学等相关专业学历或具有药学专业技术职称学技术人员(连锁门店由总部统一配送,不设采购员岗位);
(二)经营场所条件
1、区域划分
区域1——三环路以内中心城区。
区域2——三环路以外郑州市区所辖区域;六县(市)、上街区城区。
区域3——县(市)、上街区所辖的乡(镇)政府所在地。
区域4——县(市)、上街区农村。
2、面积
(1)申请在区域1新开办药店的,营业场所面积应不低于100平方米(均指用于经营的使用面积,下同);
(2)申请在区域2新开办药店的,营业场所面积不低于80平方米;
(3)申请在区域3新开办药店的,营业场所面积不低于40 平方米;
(4)申请在区域4新开办药店的,营业场所面积不低于20 平方米;
(5)开办地点在机场、火车站、县级以上长途汽车客运站、3星级以上的宾馆/酒店、营业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商场和超市等公共场所内的零售药店,必须具有独立的区域。
(三)设施设备条件
1、货架和柜台;
2、监测、调控温度的设备;
3、经营饮片的,有存放饮片和调配的设备;
4、经营冷藏的,有专用冷藏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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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设立经营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监督管理部门初审后,报食品监督管理总局审批。
选址筹建
许可项目名称:零售企业选址筹建
编号:38-2-01
法定实施主体:北京市监督管理局或分局
依据
1.《人民共和国管理法》(人民共和国令第45号第十四条)
2.《人民共和国管理法实施条例》(人民共和国令第360号第十二条)
3.《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食品监督管理局令第6号第五条、第九条)
4.《北京市开办零售企业暂行规定》(京监督发[2004]20号第六条至第二十一条)
5.《北京市开办零售企业验收实施标准》(试行)(京监督发[2004]167号)
收费标准:不收费
时限: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不含送达时间)
受理范围:本行政区域内零售(连锁)企业选址筹建由市监督局受理,零售企业选址筹建由企业所在地监督分局受理。
许可程序[1]
折叠申请受理
申请开办零售(连锁)企业的向市监督局、申请开办零售企业的向拟办企业所在地监督分局提出 筹建申请 (开办零售(连锁)企业的,需说明连锁的管理体制),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管理系统企业端"企业筹建申请"(3.5寸盘)(申请人在网站下载企业端程序并正确填报、导出);
2.拟办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的学历证明、执业资格或职称证明原件、复印件及个人简历;
3.拟经营的类别和范围;
4.拟设营业场所、仓储设施、设备情况(附拟注册地址的地理位置图、平面图(注明面积),并注明与零售企业之间的短可行进距离);拟设仓库地理位置图、平面图(注明面积、长宽高);
5.开办零售(连锁)企业,还应提交所属各门店《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及资产相关证明;
6.申请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并对材料作出如有虚假承担法律责任的承诺;如需提交软盘的,一并作出如有病毒引起数据文件丢失自行负责的承诺;
7.凡申请企业申报材料时,申请人不是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本人,企业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2份;
8.按申请材料顺序制作目录。
标准
1.申请材料应完整、清晰,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个人申请的签字和签章。使用A4纸打印或复印。按目录顺序装订成册;
2.凡申请材料需提交复印件的,申请人(单位)须在复印件上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字样或者文字说明,注明日期,加盖单位公章;个人申请的须签字或签章;
3.、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管理系统企业端"企业筹建申请"填报完整、正确,符合导入系统条件。
岗位责任人:受理办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标准查验申请材料。
2.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形式审查要求的,应及时受理,填写《受理通知书》,将《受理通知书》交与申请人作为受理凭证。
3.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形式审查要求的,受理人员应当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补正有关材料,填写《补正材料通知书》,注明已具备和需要补正的内容。受理人员不能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的,应当填写《接收材料凭证》交与申请人,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告知申请人补正有关材料。
4.对申请事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或该申请事项不需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填写《不予受理通知书》。
时限:2个工作日
折叠选址审核
标准:
1.应与已有零售企业之间具有350米以上可行进距离;
2.店堂使用面积100平方米以上(饮片增加30平方米),京郊十区(县)(不含政府所在城镇行政区域内的)店堂使用面积40平方米以上;
3.申请开办零售(连锁)企业的,应具有资产控股,并且直接经营的门店达到(含)20个以上,所有门店均已持有《经营许可证》;
4.出具审核意见,填写《零售企业审批流程表(筹建)》。
岗位责任人:市场监督处(科)审核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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