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开区房地产资质暂定级申请后可以进行异地开发吗
第九条(异地开发)以本企业名义从事跨地区开发经营的,应当在项目开发地县级以上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办理资质备案手续,并将异地开发项目和异地工作的主要负责人员情况报企业注册地县级以上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折叠第三章资质条件
第十条(资质条件)申请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的企业,应当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经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
(二)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三)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四)近3年内无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1.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情节严重的;
2.发生囤积土地、擅自变更容积率、捂盘惜售、哄抬房价及其他违法开发行为,情节严重,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查实的;
3.在开发经营过程中引发影响社会稳定的群体投诉并经核实负有主要责任的;
4.其他应被追究法律责任的严重违法开发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