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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告物业公司“不作为”

更新时间:2016-03-14 10:26:56 浏览次数:98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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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告物业公司“不作为”
法官解读:有些“不作为”法院支持!

案例一
物业公司一年内起诉41户业主

在越城区人民法院一名法官的记忆中,对越城区滨江花园的物业纠纷案印象深刻。

从2007年起,小区物业费收取率开始走低,到2009年,收取率仅为50%。“物业费每平方米0.15元,入驻以来一直没有变过,但保安、保洁等人员的成本不断上升,这么低的物业费收取率,本公司年年亏本经营。”起诉书中提到,在起诉前,他们曾尝试张贴告示、上门催讨等办法,但效果有限,无奈之下,选择起诉部分业主。

从2010年4月份至2011年1月,该物业公司先后分5次,一共起诉了41户业主。

“大部分业主拿到法院传票后,主动交了物业费。也有个别是法院判决的,但业主终还是交清了物业费。”该法官说。

法官解读
物业纠纷逐年增长,多数因欠费

来自越城区法院的统计数据显示,2011年至2014年,该院共受理物业纠纷案950件,其中2011年为90件;2012年为202件,成倍增长;2013年为293件,2014年则达365件,收案量持续高涨。

该院一名法官告诉,这些案件相对集中于小区物业公司,纠纷事由多为业主拒缴物业费。纠纷双方多为物业公司和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其中因业主欠费而被物业公司追缴欠费的纠纷占了该类案件总量的95%以上。

据介绍,大多数业主之所以成被告,不是差钱,只是想通过拖欠物业费来表达不满。

业主不愿意交物业费的原因多种多样:有的是房产商存在遗留问题,一些业主把情绪发泄到后续的物业服务上。有的则是因物业管理公司运作不规范,业主认为物业服务存在瑕疵。如卫生清扫不到位、公共设施维护不及时、治安管理松散等,于是拒交物业费以示“抗议”。

越城区人民法院法官说,现实的物业管理过程中,一些业主能提供物业公司管理上的瑕疵证据,但物业管理服务针对广大业主,不可能让每个业主满意,且有些瑕疵也不属于物业管理服务能解决的范围。业主以不满意为由拒交物业费,只能让物业管理服务更加恶化。因此,法律上对这一行为不支持。

案例二
业主告物业公司“不作为”

徐先生(化名)是越城区一小区的住户。楼下不少车库被出租住人,租客经常在露天炒菜,吵闹声不断。徐先生因此倍感烦恼,于是找到小区物业公司,希望物业公司出面制止出租行为。物业公司告诉他,这事他们无权过问。几次交涉,都没有得到满意的结果。徐先生认为,每年的物业费他都在交,业主有需求,物业公司理 应提供帮助。无奈之下,他把这家物业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对方出面制止出租行为。

虽然,法院终不支持徐先生的这一行为,但也在判决书中写明:物业公司有义务对出租车库的房东进行劝说,对租客的不当行为(如大声喧哗、露天炒菜等)进行劝导。

法官解读
有些“不作为”,法院是支持的

像徐先生这样,因不满物业服务,将物业公司告上法庭的案件也占到了一定比例,且呈逐年上涨趋势。比如,有的业主家中失窃(如电瓶车、现金等被盗)、楼上漏水找物业反映,物业不配合等,要求物业公司道歉或赔偿。这一方面说明业主维权意识在不断提高,另一方面也应看到,物业公司作为服务企业,“执行”权限是 有限的,业主不应以物业服务不那么完美作为申诉的理由。

案例三
业主起诉要求物业公司晒账单

余先生(化名)是越城区一小区的业主,几年前,他看到小区内有一些业主在违规搭建,物业公司却漠然处之。于是,他也将自家阳台包了起来。物业公司几次劝其拆除都没有结果,于是将余先生告上了法院。

法院判决余先生输了。余先生不服气,又将物业公司告上法庭。这次他要求物业公司公布每年的财务收支情况。法院给予了支持。

法官解读
业主对账本有知情权

对涉及小区物业管理方面的支出、收益,业主有知情权,物业收支情况应该向小区业主公开。至于公开哪些内容,要看物业公司实行的收费制度是包干制还是酬金制。

根据《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第37条规定,实行酬金制收费方式的,物业管理的各项资金应当按规定建账立制,其收支情况应当定期公布,接受全体业主的监督;实行包干制收费方式的,只需要定期公布物业共用部分、共用设施设备以及相关场地经营所得的收支情况。

案例四
物业公司告业主损坏公共场所

城区有一老小区,停车位紧张。有业主私自将公共绿化带上的草坪铲掉,填上沙石,改成了停车位。物业公司几次要求其复原,均遭拒绝。无奈,物业公司将业主告上法院。法院经过审理判定该业主将损坏的绿地进行复原。

法官解读
停车位纠纷成“新增长点”

这类案件正成为物业纠纷案中的“新增长点”。在一些小区,尤其是老小区,停车难问题愈加明显,业主想方设法创造停车位而引发的矛盾也越来越多。因地面空间有限,很多停车位的改造势必破坏小区公共场所,从而影响其他广大业主的利益。物业公司因无“执行权”,选择走法律途径是一个不错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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