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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职称用的职称论文怎么写 评职称用的期刊论文怎么投稿发表

更新时间:2020-02-08 12:02:36 浏览次数:7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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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职称用的职称论文怎么写 评职称用的期刊论文怎么投稿发表

职称论文写作只是我们评职称的步,而论文发表则是第二步,这一步尤为关键。众所周知,要想发表论文就必须选择期刊,而并不是每一个种期刊都可以进行投稿发表。有些期刊是不适合的,很多人并不是很清楚。现在市面上出现了很多假期刊,你又是否会分辨呢?下文笔者具体说说,希望可以给大家提供一定的指导和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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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哪些类型期刊不适合职称论文发表

  我们常常提醒作者无论什么用途的论文,发表时一定要选择正规刊物发表,才是有效的发表,那么什么样的期刊对评职称是没有用的?简单来说,有增刊、套刊、副刊、假刊,目前比较常见的就是这几种,大家在选择刊物时要警惕这几种刊物的陷阱。

  增刊:报刊逢纪念日或有某种需要时增加的篇幅或另出的册子。根据出版总署规定,每本合法期刊,一年可以出两期增刊,增刊文章不被中国期刊网收录,而增刊虽然不是非法刊物,但在质量上远远不如正刊,因此在很多地方评定职称时增刊是不被认可的。

  副刊:正规杂志社在国家批准刊号之外另出的刊物叫副刊,换句话说,凡是你在出版署网站上能查到的刊物名称后面加上,学术版、理论版等,都是属于副刊。比如国家批准的是《求是》杂志,但你发表的刊物是《求是-学术版》,这个加了“学术版”的杂志就是属于副刊。

  套刊:这类期刊是没有刊号或者盗取别的期刊刊号,或者说是一号多刊。有些杂志社为了创收,将杂志一个刊号出几个刊,有的分为上旬刊、中旬刊、下旬刊等,这里面只有一个刊是正刊,其它的都是套刊,发在套刊上的论文是不被承认的,这样对作者就造成莫大的损失。

  假刊:所谓假刊,就是假借杂志社的刊号出的杂志,这些杂志一般没有主管单位,或者异地办刊,或者国内刊号根本不存在。发在这些杂志上的论文,一般都没法在知网、维普资讯、中国期刊网上查到,论文一般也不会被认可。

  除了上述几种刊物外,电子刊物也需要大家注意,电子刊物并非无效,有些单位可能认可在正规电子刊物上发表的文章,注意,必须是正规电子刊物,所以,有这方面疑问的作者不妨先向单位了解清楚,如果认可也是可以发表的。

  只有CN号的刊物是正规期刊吗?

  现在的期刊市场比较乱,市场上有很多增刊、副刊甚至是假刊出现,作者在选择期刊的时候好格外注意,有些刊物只有CN刊号是不是正规期刊呢?CN刊号是是“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的简称,即“CN号”.它是出版行政部门分配给连续出版物的代号。正规期刊是具备双刊号的,能够在中文出版总署进行查询,如果查不到的期刊,就不能保证期刊的正规性了。

  其实国内刊号是非常紧张的,目前一个省和部委每年多3个号,中央直属单位1个号,教育学术部门5个号。中国刊号申请归口有四个单位,国家出版署、国家科委,国家侨办,解放军总政治部。一般期刊通过省市出版局报国家出版署,科技类通过省市出版局和省科委报国家科委再到出版署。侨刊报国家侨办再到出版署。

  国内统一刊号(CN)是指国内出版的所有报刊统一编定的号码。以中国国别代码“CN”为识别的标志,由报刊登记号和分类号两部分组成,中间用斜线“/”隔开。前者为国内统一刊号主体,后者为补充部分,结构形成为:CN报刊登记号/分类号,其间用“-”连接,即报刊登记号=地区号+序号,报刊序号的范围一律从0001至9999,

  ISSN即国际标准期刊号(International Standard Serial Number,简称ISSN),是根据国际标准组织1975年制订之ISO-3297的规定,由设于法国巴黎的国际期刊资料系统中心(International Serial Data System - ISDS International Centre)所赋予申请登记的每一种刊物一个具有识别作用且通行国际间的统一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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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京报快讯( 何强)今日(11月23日)从司法部获悉,为了给民营企业发展提供法治保障,司法部近日发布意见指出,要防止执法部门对民营企业采取“一刀切”等简单粗暴做法,对民营企业经营中的一般违法行为,要审慎研究、妥善处理,不能一味处罚、一罚了事,坚决避免对市场活动的过度干预。
  据了解,此次司法部出台的《关于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为民营企业发展营造良好法治环境的意见》,主要围绕减轻民营企业负担、解决民营企业发展难题、营造公平竞争环境等方面,提出了加快推进相关法律法规立改废释、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创新拓展公共法律服务、引导民营企业依法经营依法治企等4个方面20项具体措施。
  确立“法无禁止即可准入”原则 加快相关法律法规修改制定注意到,意见对民营企业在是市场准入、产权保护、投融资等方面遇到的问题,做了明确规定。
  意见指出,要重点围绕民营企业在市场准入、产权保护、投融资、公平竞争等方面遇到的困难问题,确立民营企业“法无禁止即可准入”原则,加快推动修改制定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落实民营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全面保护民营企业物权、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等各种类型的财产权。
  此外,意见要求要充分保障民营企业平等获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政府投资资金,有效缓解民营企业融资难融资贵,实现各类市场主体诉讼地位平等、法律适用平等、法律责任平等,保障民营企业与其他市场主体公平竞争。通过立法加强政府政务诚信建设,确保政府守约践诺,防止随意违约毁约、“新官不理旧账”等问题。
  对于不利于民营企业发展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意见称要全面清理,在2018年年底前集中清理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有悖于平等保护原则、不利于民营经济发展的,及时予以废止或者调整完善,打破各种各样的“卷帘门”“玻璃门”“旋转门”。
  意见要求要进一步加强法规规章备案审查,及时纠正有悖于保护民营经济的法规规章规定,积极为民营企业发展提供平等法治保障。
  防止执法部门对民营企业采取简单粗暴“一刀切”。
  对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保护问题,意见也作出明确规定。
  意见称,对民营企业和人员的一般违法行为,慎用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大限度降低对涉案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依法必须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处置涉案财物的,必须严格区分个人财产和企业法人财产、区分违法所得和合法财产、区分涉案人员个人财产和家庭成员财产,结案后及时解封、解冻非涉案财物。
  意见要求要公平公正执法,全面推行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细化、量化行政处罚标准,坚决摒除随意检查、多重检查、重复处罚等执法歧视行为。
  对于文明执法问题,意见称,凡无法律依据的,一律不得开展执法检查,严防执法扰企。切实防止一些部门在执法中对民营企业采取“一刀切”等简单粗暴做法,对民营企业经营中的一般违法行为,要审慎研究、妥善处理,可以通过说服、建议、协商等手段解决的,要以教育为主,不能一味处罚、一罚了事,坚决避免对市场活动的过度干预。
  对民营企业投诉举报的“乱执法、随意执法”问题,意见要求必须及时查处,做到有错必究,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问责。
  今年年底前 率先在司法行政系统取消不必要证明事项注意到,此次出台的20条措施还要求要推进各地区各部门进一步简政放权、精简审批事项,激发民营企业经营活力和发展动力。
  意见称,要组织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对民营企业在法律服务网“群众批评--证明事项清理投诉监督”平台反映的问题、提出的批评意见,及时督促有关地方和部门抓紧取消违法设定的证明事项,切实避免民营企业办事难、办事慢、多头跑、来回跑、不方便等问题,对于普遍性问题,及时通过法定程序从制度上加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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