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与桥梁工程专业评高级职称学术著作出书怎么办理?
道路与桥梁工程专业适用于从事道路与桥梁、铁道工程(路基及桥梁工程)的规划、勘察、设计、审核、标准和定额及规范编制、科研与技术开发、质量监督(检测)、造价管理、施工、监理、养护、附属工程、交通信息工程及筑养路机械等工作的技术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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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职称出书需要谨防的5个陷阱
陷阱一:低价格
常常说几千元给你出书,这类一定是假书号或者香港书号。因为国内的单书号,一般的书号价格区间在2到5万之间,如果和出版社关系好一点,略有浮动,但是不会浮动到万元以下。 除非此书号为香港书号以及境外书号,如果告知你此书号为香港书号则不是骗子(香港书号行价在千元左右),但是要知道的是香港书号不可以在大陆流通,香港书号是没办法在大陆上架发行的,在大陆被划分到非法出版物行列,如果仅仅为个人出版了送人倒是可以考虑,大陆书号以978-7- 开头,如果不是这个数字开头则不是大陆书号。实在不懂如何区分的也可以让我看下真伪。
陷阱二:没给钱先给号
常常一些骗子说,先给你的书号。然后你再给钱,这些都是拿一些过期的号,此类号都是别人用过的,欺骗作者不会查书号真假。以后有这么说的除非是关系好到拿几万块钱都不用还的,否则都是骗子。在出版社出书,都是开完选题会后,签定合同,把钱交给出版社后,三审三校后出版社才能把你的手续办下来。 记住了,任何人都不会做赔钱的买卖,出版公司申请书号也是需要先交钱的,出版公司也怕书号下来后作者说不要了,那么出版公司就直接赔钱啦,书号一旦下来后是无法在撤销的,作者和书的信息也无法再更改,到时就会直接收录在CIP数据库。 所以大家不要想着天上掉馅饼的事,就像再超市买东西一样,不买单是不会让拿走先用的。
陷阱三:几天给你搞出来书号
这类骗子是针对有些作者出书急切的情况,要作者先交钱,说和出版社有铁的关系。然后一周给你搞出来。这也是不现实的,因为出版社出书,都是要经过三审三校的,特别是现在全国的书号紧缺的情况下,书号不但贵了很多,而且审核门楷也高了很多,毕竟之所以书号控制的少了很多的原因就是为了抓书的质量。
现在快的也要一个多月,正常的三个月左右,也有半年左右的,每个出版社批准书号的周期是不同的,有的出版社是一个季度上报几次,有的是一个月申报一次,所以尽量找每个月都可以上报选题的,毕竟季度那种的要好几个月才可以报上去,报上去后选题能不能通过还要另说。
陷阱四:说丛书号不可查
因为丛书号比单书号便宜,所以很多需要考虑费用成本的作者会选用丛书号,或者出版诗歌散文的朋友,还有一种不用考虑价格,写了一系列的书籍,丛书号在申请上是一样的,都要走正规的申报程序,需要多本书一起申报,使用相同的一个ISBN书号,但版权页上的CIP信息一样在出版总署独立备案。这样如果出书不是为了销售发行,像评职称出书用丛书号是完全没问题的,既出了书又在经济上给自己节省了很多。
但是即便是丛书号,也是可以在出版署网站查询到真假,谁要是告诉你只能查到总书的名字,则此人必是骗子。不论单书号还是丛书号,查到的书名和作者名必须与你所出版图书信息一致才是真书号。
如果之前出版过书籍或者正打算出版的,怕被骗的可以找我先沟通下再做打算,千万不可盲目!
陷阱五:代理出版人接下的单子不应该任何因素半路加价。
目前国内出版业有很多不稳定因素,例如换社长、例如体制改革等。所以书号一般都像国内的汽油一样,涨多降少,例如:2018年2月份我接了几本图书,可书号突然全国大幅度缩减,书号翻倍的增涨,导致我的那几本书后是赔钱安排上的,出版社可以半路给我们涨价,但我们不能对客户坐地起价的,这是很不道德的行为,签订的出版合同就要就要按照出版合同走,只要有一点希望,都要完成答应别人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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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报快讯( 何强)今日(11月23日)从司法部获悉,为了给民营企业发展提供法治保障,司法部近日发布意见指出,要防止执法部门对民营企业采取“一刀切”等简单粗暴做法,对民营企业经营中的一般违法行为,要审慎研究、妥善处理,不能一味处罚、一罚了事,坚决避免对市场活动的过度干预。
据了解,此次司法部出台的《关于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为民营企业发展营造良好法治环境的意见》,主要围绕减轻民营企业负担、解决民营企业发展难题、营造公平竞争环境等方面,提出了加快推进相关法律法规立改废释、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创新拓展公共法律服务、引导民营企业依法经营依法治企等4个方面20项具体措施。
确立“法无禁止即可准入”原则 加快相关法律法规修改制定注意到,意见对民营企业在是市场准入、产权保护、投融资等方面遇到的问题,做了明确规定。
意见指出,要重点围绕民营企业在市场准入、产权保护、投融资、公平竞争等方面遇到的困难问题,确立民营企业“法无禁止即可准入”原则,加快推动修改制定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落实民营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全面保护民营企业物权、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等各种类型的财产权。
此外,意见要求要充分保障民营企业平等获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政府投资资金,有效缓解民营企业融资难融资贵,实现各类市场主体诉讼地位平等、法律适用平等、法律责任平等,保障民营企业与其他市场主体公平竞争。通过立法加强政府政务诚信建设,确保政府守约践诺,防止随意违约毁约、“新官不理旧账”等问题。
对于不利于民营企业发展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意见称要全面清理,在2018年年底前集中清理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有悖于平等保护原则、不利于民营经济发展的,及时予以废止或者调整完善,打破各种各样的“卷帘门”“玻璃门”“旋转门”。
意见要求要进一步加强法规规章备案审查,及时纠正有悖于保护民营经济的法规规章规定,积极为民营企业发展提供平等法治保障。
防止执法部门对民营企业采取简单粗暴“一刀切”。
对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保护问题,意见也作出明确规定。
意见称,对民营企业和人员的一般违法行为,慎用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大限度降低对涉案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依法必须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处置涉案财物的,必须严格区分个人财产和企业法人财产、区分违法所得和合法财产、区分涉案人员个人财产和家庭成员财产,结案后及时解封、解冻非涉案财物。
意见要求要公平公正执法,全面推行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细化、量化行政处罚标准,坚决摒除随意检查、多重检查、重复处罚等执法歧视行为。
对于文明执法问题,意见称,凡无法律依据的,一律不得开展执法检查,严防执法扰企。切实防止一些部门在执法中对民营企业采取“一刀切”等简单粗暴做法,对民营企业经营中的一般违法行为,要审慎研究、妥善处理,可以通过说服、建议、协商等手段解决的,要以教育为主,不能一味处罚、一罚了事,坚决避免对市场活动的过度干预。
对民营企业投诉举报的“乱执法、随意执法”问题,意见要求必须及时查处,做到有错必究,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问责。
今年年底前 率先在司法行政系统取消不必要证明事项注意到,此次出台的20条措施还要求要推进各地区各部门进一步简政放权、精简审批事项,激发民营企业经营活力和发展动力。
意见称,要组织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对民营企业在法律服务网“群众批评--证明事项清理投诉监督”平台反映的问题、提出的批评意见,及时督促有关地方和部门抓紧取消违法设定的证明事项,切实避免民营企业办事难、办事慢、多头跑、来回跑、不方便等问题,对于普遍性问题,及时通过法定程序从制度上加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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