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中小学正高级教师职称学术成果论文发表要求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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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适用范围
本评审条件适用于普通中小学(含九年一贯制学校)、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含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工读学校,各级教育科研机构、校外教育机构、电化教育机构(现代教育技术机构)中在职在岗教师。
第十一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取得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以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育人工作。
具有崇高的职业理想和坚定的职业信念,贯彻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不断增强中小学德育工作的时代性、科学性和实效性,为促进青少年学生健康成长发挥了指导者和引路人的作用。从教以来担任班主任工作8年以上,任现职以来教书育人成果突出。
二、教学工作量。
(一)完成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近5年来,中小学专任教师周课时10节以上(班主任、或中层管理人员、或党务工作人员,周课时5节以上,跨学科或跨年级的6节以上;心理健康教育专职教师周课时量6节以上,每年接受学生咨询时间不少于180小时或180人次),每学期听课15节以上。校级领导至少担任一个教学班的学科教学,每学期听课20节以上。
(二)幼儿园专任教师平均每周带班时间不少于4个半天,每学期听课15节以上。中层管理人员平均每周带班时间不少于3个半天,或每周听课、评课8节以上。园领导每周听课、评课4节以上,每学期至少上1节示范课。
(三)教研员系统承担并完成1门学科的教学指导和教学研究任务;有计划地深入学校指导教学,县级及以下每年不少于80天,听课、评课时间不少于80节;市级每年不少于50天,听课、评课时间不少于60节。
三、循环教学经历。
从教以来,幼儿园教师有4次以上循环教学经历,中小学教师有2次以上循环教学经历,或担任毕业班教学工作4年以上。
四、示范引领。
近5年来,中小学教师每年承担校级以上公开课1次,累计承担县级以上公开课或县级以上教育教学交流专题发言、或作为专家在市厅级以上师资培养活动中累计承担评审、评估、讲学、培训等任务3次。教研员每年承担县级以上教学专题讲座、或培训课、或公开课2次,累计承担市厅级以上专题教学指导报告、或培训课、或公开课3次。
五、培养骨干教师要求。
近5年来,培养和指导青年教师3名以上,有确定的对象、目标,具体的步骤和途径,并有明显成效,其中至少有1人成长为县级以上骨干教师或教师(教学点教师不作要求)。教研员至少指导5人成长为县级以上骨干教师或教师。
六、参与教学改革要求。
近5年来,按照新的教育教学改革要求,运用先进理念,围绕立德树人的总目标,创新课程设计和教学方法或管理方法,为学生(或被指导教师)开设相应的选修课程,能独立指导学生开展实验、实习、研究性学习或综合实践活动,能独立开发地方或校本课程。心理健康教育专职教师或科技辅导专职教师每年组织全校性心理健康教育活动或科技教育活动2次。中小学校级(园)领导至少开设过一门选修课程或主持开发一门地方、校本课程并在校级以上使用一年以上。教研员具有主持、指导和引领本学科本领域或一定区域范围内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和水平,每年策划并组织县级以上本学科教育教学科研活动2次,或推广1项以上先进的教育科研成果。
第十二条 业绩成果条件
取得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
一、积极实施素质教育。在教育思想、课程改革、教学方法等方面取得创造性成果,并广泛运用于教学实践,在实施素质教育中发挥了示范和引领作用。
二、教育教学效果显著。
(一)所教或所指导班级形成良好的班风、学风,思想道德教育成绩显著,担任班主任或所指导的班级被评为市厅级以上先进班级,或者本人被评为市厅级以上教师(班主任、教育工作者、名师、少先队辅导员等)。校级领导除具备上述条件外,所管理学校还须获得市厅级以上政府奖励。
(二)深入系统地掌握所教学科课程体系和专业知识,教育教学业绩卓著,教学艺术精湛,形成独到的教学风格,市级教学能力考核评为;或获得由市级教育主管部门(教研部门、学科教学专业委员会)组织的本学科课堂教学评比(教学技能比赛、少先队辅导员专业技能比赛)一等奖以上奖励,或获得市厅级以上政府奖励。在本学科领域中具有较高知名度。积极参与学校教学改革、在推动教育管理、教育教学方法创新,推广教育教学先进经验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
(三)教育教学研究能力强。中小学教师主持完成市厅级以上教育教学科研课题1项,并参与完成自治区级以上教育教学科研课题1项;或主持完成市厅级以上教育教学科研课题2项。教研员主持完成1项、参与完成1项自治区级以上教育教学科研课题。
第十三条 论文、著作条件
取得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实行“代表性”成果评价制,中小学教师(教研员)提供能体现本人专业技术能力水平的相关论文著作、教案、决策咨询报告、专利成果、项目报告、工作总结等相关材料1份(项)。
二、中小学教师公开发表本专业高水平论文2篇;或公开出版本专业教育教学著作或教材1部(独著或作者)。教研员公开发表本专业高水平论文3篇,其中1篇在国内刊物或广西期刊上发表;或公开出版本专业教育教学著作或教材1部(独著或作者),公开发表本专业高水平论文1篇。
第十四条 破格条件
不具备规定的学历条件,取得中小学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5年以上;或具备规定的学历条件,不具备资历条件规定的年限,取得中小学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3年以上。以上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破格申报:
一、获以下荣誉称号(表彰)之一者:全国教师、全国教育工作者、全国模范教师、国家“万人计划”教学名师、全国少先队辅导员、自治区特级教师、自治区教师、广西教学名师、自治区级以上劳动模范等。
二、任现职以来教育教学科研取得重大成果,教学、科研成果获政府奖励(排名前三),或获得自治区教学成果一等奖以上(排名前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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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报快讯( 何强)今日(11月23日)从司法部获悉,为了给民营企业发展提供法治保障,司法部近日发布意见指出,要防止执法部门对民营企业采取“一刀切”等简单粗暴做法,对民营企业经营中的一般违法行为,要审慎研究、妥善处理,不能一味处罚、一罚了事,坚决避免对市场活动的过度干预。
据了解,此次司法部出台的《关于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为民营企业发展营造良好法治环境的意见》,主要围绕减轻民营企业负担、解决民营企业发展难题、营造公平竞争环境等方面,提出了加快推进相关法律法规立改废释、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创新拓展公共法律服务、引导民营企业依法经营依法治企等4个方面20项具体措施。
确立“法无禁止即可准入”原则 加快相关法律法规修改制定注意到,意见对民营企业在是市场准入、产权保护、投融资等方面遇到的问题,做了明确规定。
意见指出,要重点围绕民营企业在市场准入、产权保护、投融资、公平竞争等方面遇到的困难问题,确立民营企业“法无禁止即可准入”原则,加快推动修改制定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落实民营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全面保护民营企业物权、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等各种类型的财产权。
此外,意见要求要充分保障民营企业平等获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政府投资资金,有效缓解民营企业融资难融资贵,实现各类市场主体诉讼地位平等、法律适用平等、法律责任平等,保障民营企业与其他市场主体公平竞争。通过立法加强政府政务诚信建设,确保政府守约践诺,防止随意违约毁约、“新官不理旧账”等问题。
对于不利于民营企业发展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意见称要全面清理,在2018年年底前集中清理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有悖于平等保护原则、不利于民营经济发展的,及时予以废止或者调整完善,打破各种各样的“卷帘门”“玻璃门”“旋转门”。
意见要求要进一步加强法规规章备案审查,及时纠正有悖于保护民营经济的法规规章规定,积极为民营企业发展提供平等法治保障。
防止执法部门对民营企业采取简单粗暴“一刀切”。
对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保护问题,意见也作出明确规定。
意见称,对民营企业和人员的一般违法行为,慎用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大限度降低对涉案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依法必须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处置涉案财物的,必须严格区分个人财产和企业法人财产、区分违法所得和合法财产、区分涉案人员个人财产和家庭成员财产,结案后及时解封、解冻非涉案财物。
意见要求要公平公正执法,全面推行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细化、量化行政处罚标准,坚决摒除随意检查、多重检查、重复处罚等执法歧视行为。
对于文明执法问题,意见称,凡无法律依据的,一律不得开展执法检查,严防执法扰企。切实防止一些部门在执法中对民营企业采取“一刀切”等简单粗暴做法,对民营企业经营中的一般违法行为,要审慎研究、妥善处理,可以通过说服、建议、协商等手段解决的,要以教育为主,不能一味处罚、一罚了事,坚决避免对市场活动的过度干预。
对民营企业投诉举报的“乱执法、随意执法”问题,意见要求必须及时查处,做到有错必究,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问责。
今年年底前 率先在司法行政系统取消不必要证明事项注意到,此次出台的20条措施还要求要推进各地区各部门进一步简政放权、精简审批事项,激发民营企业经营活力和发展动力。
意见称,要组织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对民营企业在法律服务网“群众批评--证明事项清理投诉监督”平台反映的问题、提出的批评意见,及时督促有关地方和部门抓紧取消违法设定的证明事项,切实避免民营企业办事难、办事慢、多头跑、来回跑、不方便等问题,对于普遍性问题,及时通过法定程序从制度上加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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