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作依据
1.《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人民共和国令第72号)
2.《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令第248号)
3.《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7号)
4.《河南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豫建住房[2000]32号)
5.《河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2005年1月14日修正 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6.《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豫建住房[2004]2号)
二、办理条件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申办暂定资质的条件和需提交的材料:
1.暂定资质的条件:
(1)注册资本不低于800万元;
(2)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得少于5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2人;
(3)工程技术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统计等其他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
(4)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2.企业需提交的材料:
(1)申请报告;
(2)《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报表》(一式四份);
(3)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4)企业章程和规章制度(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5)验资证明(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6)企业法定代表人、总经理的身份证明和任职文件;企业经济、技术、经营等负责人的任职文件(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7)当年企业在册人员统计表;专业技术人员统计表和资格证书、劳动合同及社会保险交纳凭证(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8)固定办公经营场所证明。企业自有房屋所有权证明或郑州市房屋租赁证(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9)外商投资设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除提供以上1-8项材料外,还须提供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10)需要提交的的其它材料。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核定或晋升资质等级的条件和需提交的材料:
1.三级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①注册资本不低于800万元;
②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2年以上;
③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④连续2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⑤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得少于5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2人;
⑥工程技术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统计等其他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
⑦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并配备相应的技术装备;
⑧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⑨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2.企业需提交的材料:
(1)申请报告;
(2)《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报表》(一式四份);
(3)房地产开发企业原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5)企业章程和规章制度(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6)验资报告和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7)企业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身份证明和任职文件;企业经济、技术、经营负责人的任职文件(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8)当年企业在册人员统计表;专业技术人员统计表和资格证书、劳动合同及社会保险交纳凭证(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9)固定办公经营场所证明、企业自有房屋所有权证明或郑州市房屋租赁证(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10)已开发经营项目材料: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验原件留存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