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生产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在其厂区(地)内,或者委托第三方专业组织利用或者处置该单位产生的危险废物。
案例:
A公司生产危险废物废硫酸。目前,已在厂区建设废酸中和设施,自行处理废硫酸a公司免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B公司生产的废液是危险废物,可通过公司建造的焚烧炉处置,也可由第三方专业组织委托在B公司装置内建造焚烧炉(该单位的所有权属于B公司),专门处理废液,而B公司则免予领取危险废物管理许可证。
(二)利用同一母公司或者集团公司在同一省级行政区域内的子公司之间的共用设施,利用或者处置子公司产生的危险废物。
案例:
C集团公司有C1,C2。本公司(位于同一省级行政区域),C,C1,C2。各公司可以共用危险废物处理装置,并可免领危险废物商业许可证。
(三)仅将同一工业园区内特定企业产生的特定类型危险废物作为生产原料进行有针对性的利用。
案例:
其中D1公司与D2公司位于同一工业园区,D1公司产生危险废物废酸,D2公司可在D2公司原料中使用该特定废酸,D2公司接收D1公司的废酸,D2公司免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四)利用或者处置危险废物进行技术研究开发和验证。
案例:
公司E是危险废物利用或处置技术研发机构,必须收集相应的危险废物进行研究,发现其佳处置或利用方式,E公司免于获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五)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可以开展可以免予管理的危险废物经营活动。(原文)
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年版),豁免管理名录中的废物不得作为危险废物进行管理。
前款规定的豁免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具体范围和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发布有关细则后,方可实施上述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豁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