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日报登报0371一6331一5622
纳税人发生丢失、被盗发票情况时,应按规定程序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失,并于当日向税务机关报告,填报《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或《挂失/损毁发票清单》(一式二份,发票窗口、单位各一份)并提供以下资料: (1)陈述事实经过的书面报告; (2)有关丢失、被盗情况证据、证明。 发票窗口对纳税人填报的填报《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或《挂失/损毁发票清单》及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对不同种类的发票分别进行处理: ①对丢失、被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将填报《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或《挂失/损毁发票清单》连同“报失登报费”一并寄《中国税务报社》刊登“遗失声明”; ②对丢失、被盗普通发票的纳税人持填报《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或《挂失/损毁发票清单》自行到市级以上报社等媒体刊登“遗失声明”。 发票窗口按《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纳税人进行税务行政处罚。 纳税人办理完毕挂失声明及接受税务处罚后,持刊登遗失声明的版面原件和《发票领购簿》,并填写《发票缴销登记表》(2份),到发票窗口办理发票缴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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