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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软件企业评估过来办法,河南软件企业双软评估

更新时间:2016-10-09 15:18:17 浏览次数:128次
区域: 郑州 > 金水 > 花园路
类别:专利注册
地址:金水区花园路39好国贸360
河南省软件企业评估管理办法
河南软件企业评估,河南双软评估咨询热线15639933201
条 为进一步促进河南省软件产业的快速健康发展,推动软件企业的能力提升,加快推进行业自律,应广大软件企业要求,根据《软件企业评估规范 HNSIA 001-2016》,特制定“河南省软件企业评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河南省软件服务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将依照本办法面向河南省行政区域内的所有软件企业提供评估工作。
第二条 本办法是根据《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1〕4号)、《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和《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工信部联软〔2013〕64号),结合软件产业发展的实际,以及协会十多年服务企业的成功经验,对企业资质、研发能力、经营情况、质量保证、软件产品、企业诚信提出了要求,并对评估过程提出了规范性要求。为从事软件开发和服务的企业提供了管理实施规范,也为软件行业服务机构、政府相关管理部门提供了评价依据。
第三条 协会所提供的评估工作主要针对软件产业政策的要求,对软件企业进行条件符合性评估,评估结果作为行业意见,可做为享受政府优惠政策的参考。
第四条 协会负责河南省行政区域内软件企业每年的评估工作,评估结果将在协会网站进行公示,并颁发软件企业证书。评估名单行文报送河南省工信委、河南省国税局和河南省地税局。
第五条 软件企业评估标准应符合财税〔2012〕27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和条件。具体如下:
(一)在河南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法人企业需成立半年以上,截止申报时上年度或当年度收入不低于10万元;
(二)签订劳动合同关系并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养老保险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职工人数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
(三)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当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下同)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研究开发费用政策口径应符合国家对于研究开发经费加计扣除的相关规定;
(四)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一般不低于5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一般不低于4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0%);
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是指软件企业从事计算机软件、信息系统或嵌入式软件等软件产品开发并销售的收入,以及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数据处理和存储服务等技术服务收入。
(五)主营业务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其中至少有一项在有效期内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经协会评估的《软件产品证书》;
(六)具有保证设计产品质量的手段和能力,建立符合软件工程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并能提供有效运行的过程文档记录;
(七)具有与软件开发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等开发环境,以及与所提供服务相关的技术支撑环境。
第六条 申请评估企业应积极开展诚信体系建设。
第七条 企业根据自身需求,向协会自愿提出评估工作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软件企业评估委托书;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三)企业开发及经营的软件产品列表(包括本企业开发和代理销售的软件产品),以及企业主营业务中拥有的软件著作权或专利等自主知识产权的有效证明材料复印件(5份以上部分需提供证书列表);
(四)企业拥有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证书》、与用户签订的信息技术服务合同(协议)等信息技术服务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五)申请评估上一年度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研究开发人员数及其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企业职工劳动合同签订情况说明以及社会保险缴纳记录等相关材料(包括支付社保中心的银行付款凭证或社保中心出具的证明);
(六)经具有国家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上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以及企业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企业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境内研究开发费用等情况表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
(七)企业生产经营场所、开发环境及技术支撑环境的相关证明材料,包括经营场所购买或租赁合同,企业主要经营管理制度文件列表等;
(八)保证产品质量的相关证明材料,包括ISO9000系列证书、CMM/CMMI评估证书,或建立符合软件工程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的说明和至少1个主要产品的需求规格说明书、测试报告、用户手册等过程文档记录;
(九)软件企业政策落实情况调查表;
(十)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八条 开展评估工作所需要的相关材料由企业方提供,企业应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由于材料失真所引起的评估结果失真,由企业承担相关责任。
第九条 软件企业评估每季度开展一次,协会组织行业专家和财税专家共同组成评估专家组,对企业提交的评估申请据实开展评估,评估专家组若对所评材料产生疑问,可要求企业补充说明,暂缓评估。
第十条 若所评企业的能力,全部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要求,则评估结果为“通过”,并颁发相应证书;若所评企业的能力,只要存在一项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要求,则评估结果为“不通过”。评估结果每年复评一次。
第十一条 企业对评估结果有异议时,可在公示发布后十五日内向协会提出复评申请,提请复评的企业应当提交复评申请及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评估结果可作为表明企业具有软件企业资质的一项证明;可作为企业进行项目投标时表明企业专业资质和承担能力的一项证明;还可作为政府相关部门和机构在项目事中、事后监管时企业提供项目绩效的一项证明。
第十三条 为了保证评估结果的真实性和性,企业应在评估工作前后均自觉接受协会对企业情况的监督检查,同意协会保留对评估标的复查及依据事实更改评估结论并对外公布的权利。
第十四条 参与评估的协会工作人员须按国家政策要求严格把关,并签署相关责任书,如发现有玩忽职守、人情通融者,将按照约定责任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 如出现弄虚作假,违规、违纪情节严重的,软件企业证书予以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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