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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L1签证对新公司的条件

更新时间:2016-07-27 09:31:19 浏览次数:199次
区域: 郑州 > 金水 > 经八路
类别:办证咨询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十街辉煌国际
现存公司
任何外国公司只要具备一定的经济规模和一定数量的员工同时有经济能力支持其已在美国的分之机构的正常运营或建立新的分支机构并使其正常运营,即可调派其符合资格的雇员以L1身份进入美国在其已有分支机构工作或建立新的分支机构。这些在美国的分支机构可以是以下任何一种:
(1)公司分部(Branches), 指同一公司在不同地方的经营实体,其所有权、经营权、财务等属同一公司,只是经营地点不同。
(2)子公司(Subsidiary) ,指同一公司在另一公司拥有股权的公司,其股权可能是100%,但少不得低于50%。                                    
(3)分公司(Affiliates),分公司是较为复杂的一种隶属形态,在作为L1签证申请时,分公司是指在海外的公司和美国境内的公司这两个公司的50%以上的股权为作为第三者的同一个人或机构拥有。其对两个公司的股权只要超过50%,则不一定需要平均。比如对海外公司有58%的股权,对美国境内公司有90%的股权。如果单个人或机构拥有两个公司的股权不足50%,那所有股东对两个公司的股权是平均股权。比如有五个股东,那每个股东在两个公司的股权都是20%。                                    
(4)合资企业(Joint Venture Partners),指两个或多个公司合作的企业、项目或贸易活动,彼此均无股权,只对经营、利润或亏损按比例分担或负责。在作为L1签证申请时,海外公司必须有50%以上的决策权及赢利或亏损的分配承担权。                
(5)国际会计师事务所(International Accouting Firms),指在多个国家设有会计师事务所的会计实体,其股权同一,而且名称为国际认可。这种会计师事务所为数并不多。
  上述几种分支机构只要从法定上构成了其海外母公司控股股权关系,而不论其在美国的业务,只要是合法经营,同时有支付雇员工资的能力及保持公司运转的资金,即符合申请L1签证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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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时间:2016年0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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