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器械临床评价等同性论证技术指导原则
一、前言
对于需要进行临床评价的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若通过等同器械的临床数据进行临床评价,需要进行等同性论证。等同性论证是指将适用范围相同的申报产品与对比器械在技术特征和生物学特性方面进行比对,证明二者基本等同的过程。基本等同包括两种情形:
(一)申报产品与对比器械具有相同的适用范围、技术特征和生物学特性;
(二)申报产品与对比器械具有相同的适用范围,相似的技术特征和生物学特性;有充分的科学证据证明申报产品与对比器械具有相同的安全有效性。
本指导原则中提及的对比器械,指的是注册申请人选择的,用于等同性论证的医疗器械,若对比器械与申报产品通过等同性论证,证明二者基本等同,则对比器械被认为是等同器械。
本指导原则旨在为注册申请人进行等同性论证及监督管理部门对等同性论证资料进行技术审评时提供技术指导。
本指导原则是医疗器械临床评价通用指导原则体系的一部分,与《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医疗器械注册申报临床评价报告技术指导原则》等文件相互引用。
二、适用范围
本指导原则适用于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通过等同器械的临床数据进行临床评价时的等同性论证,不适用于按医疗器械管理的体外诊断试剂。
三、产品描述和研发背景
注册申请人需阐明申报产品的基本信息、研发背景、适用范围、已有的诊断或方法及临床应用情况等,建议涵盖以下方面的适用部分,如不适用,需说明不适用的理由:
(一)产品基本信息,如结构组成、材料、软件等;
(二)适用范围;
(三)研发背景与目的;
(四)工作原理和/或作用机理及涉及的科学概念,尤其是器械关键设计特征旨在达到的临床目的以及如何实现其临床目的;
(五)现有的诊断或方法、涉及的产品(如有)及临床应用情况;
(六)申报产品与现有诊断或方法的关系,包括申报产品所支持的诊断或方法,相较于现有方法的创新性;申报产品相对于现有产品的改进点或对其进行仿制;预期是否联合或辅助现有或诊断方法使用等。
(七)申报产品预期达到的临床,如类产品是否可以降低死亡率、改善功能、缓解、提高生活质量、降低功能丧失的可能性;明确对症或性等;诊断类产品是否用于疾病的预测、检查、诊断或识别对特定有效性较高的患者。
(八)申报产品预期的临床优势,如提高临床安全性和/或有效性,提高使用的便利性等。
四、对比器械的选择
(一)对比器械的要求
对比器械应与申报产品需具有相同的适用范围,相同或相似的技术特征和生物学特性。对比器械应已在境内获准注册。
(二)多个对比器械的使用
建议注册申请人在适宜的情形下,尽量选择一个对比器械,以简化和促进等同性论证过程。当选择一个以上的对比器械时,注册申请人应说明理由,并将多个对比器械分别与申报产品进行充分对比,以论证多个对比器械的数据可用于支持申报产品的安全有效性。此种情况下,建议注册申请人选择与申报产品相似的产品作为主要对比器械,并尽量减少对比器械的数量。将可能采用多个对比器械的情形举例如下:
1.若申报产品结合了来自多个对比器械的设计特征,在申报产品与多个对比器械具有相同适用范围的前提下,若不同的设计特征在申报产品中组合时不会相互影响,或不同设计特征的组合分别与多个对比医疗器械相比,没有引起不同的安全性有效性问题;
2.若申报产品结合了多个对比医疗器械的适用范围,在申报产品与多个对比器械具有相同适用范围的前提下,若不同的适用范围在申报产品中组合时不会相互影响,或不同适用范围的组合分别与多个对比医疗器械相比,没有引起不同的安全性有效性问题。
(三)对比器械的选择与等同性论证
等同性论证既是判断申报产品与选择的对比医疗器械是否等同的过程,也是判断所选产品是否适宜作为对比医疗器械的过程。若所选产品不适宜作为对比医疗器械,注册申请人可更换或增加其他产品再次进行等同性论证,也可选择其他评价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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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临床评价等同性论证技术指导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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