含儿科应用的诊断X射线设备注册审查指导原则(2021年第104号)含儿科应用的诊断X射线设备注册审查指导原则(2021年第104号)
本指导原则旨在指导注册申请人对含儿科应用的诊断X射线设备注册申报资料的准备及撰写,同时也为技术审评部门提供参考。
本指导原则是对含儿科应用的诊断X射线设备中儿科应用的一般要求,注册申请人应依据其产品的具体特性确定其中内容是否适用。若不适用,需具体阐述理由及相应的科学依据,并依据产品的具体特性对注册申报资料的内容进行充实和细化。应用于含儿科应用的诊断X射线设备的组件或附件可参考本指导原则。
本指导原则是供注册申请人和技术审评人员使用的指导性文件,但不包括审评审批所涉及的行政事项,亦不作为法规强制执行,应在遵循相关法规的前提下使用本指导原则。如果有能够满足相关法规要求的其他方法,也可以采用,但是需要提供详细的研究资料和验证资料
本指导原则是在现行法规和标准体系以及当前认知水平下制定的,随着法规和标准的不断完善,以及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相关内容也将适时进行调整。
一、适用范围
(一)本指导原则适用于含儿科应用的诊断X射线设备的申请,包括《医疗器械分类目录》中X射线成像设备。含儿科应用的诊断X射线设备是指预期专用于儿科人群或者适用人群包含儿科人群的X射线成像设备(除非设备的设计不允许在体型较小的儿科人群患者使用)。
(二)儿科人群及人群亚组
1.儿科人群
鉴于目前儿科人群规定的复杂性和繁多性,本指导原则采用《儿科学》(第九版 人民卫生出版社)中的标准,可参照标准如下:
新生儿期:自胎儿娩出脐带结扎时开始至 28 天之前
婴儿期:出生至1周岁
幼儿期:1周岁至3周岁
学龄前期:3周岁至6-7岁
学龄期:6-7岁至青春期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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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儿科应用的诊断X射线设备注册审查指导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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