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驳回复审的申请书如何填写
申请书首页需要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款规定提出的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复审申请。在《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款规定,提交申请的商标不得损害他人现已申请使用商标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的手段去抢注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力的商标。
具体评审要求、理由、事实依据及相关证据应该按照《商标评审规则》和所附《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复审申请书》要求另附材料,连同本申请书一并提交。对于部分商标申请复审的必须在所附材料中具体列明。
申请商标为国际商标注册的,应该在注册号前加“G”。申请人为外国人或外国企业的,必须填写准确的名称和有效的联系地址。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该在其名称之后填写其身份证件号码。
当共有商标的当事人提出复审申请的,应当指定一人为代表人;没有指定代表人的以其在商标注册申请书中载明的顺序人为代表,在此申请书申请人及其联系人栏目中只填写代表人的名称、地址及其联系人和,其他相关的共同持有人应在所附材料中写明。代表人发生变更时必须有被代表的当事人书面授权。
商标申请人需要提交补充证据资料应在相应的方框内进行选择;没有委托商标代理组织的,不需要填写商标代理栏目
商标驳回复审的申请书如何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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