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医师资格
(一)第十一条负责实施医疗美容项目的主诊医师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经执业医师注册机关注册。
2、具有从事相关临床学科工作经历:
(1)负责实施美容外科项目的应具有6年以上从事美容外科或整形外科等相关专业临床工作经历;
(2)负责实施美容牙科项目的应具有5年以上从事美容牙科或口腔科专业临床工作经历;
(3)负责实施美容中医科和美容皮肤科项目的应分别具有3年以上从事中医专业和皮肤病专业临床工作经历。
3、经过医疗美容专业培训或进修并合格,或已从事医疗美容临床工作1年以上。
4、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第十二条不具备上述规定的主诊医师条件的执业医师:
可在主诊医师的指导下从事医疗美容临床技术服务工作。
公司地址:郑州华夏大道云港路世航之窗B座7层707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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