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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密代办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专业在线代办

更新时间:2021-03-09 14:53:28 浏览次数:36次
区域: 郑州 > 新密
类别:办证咨询
地址:东风路
据总局的工作部署,眼镜产品的生产许可证受理和审查工作已经全面展开。随着工作的深入开展,在企业的生产许可证受理和审查工作中遇到一些新问题,尤其是验配眼镜企业更为突出。为了保证眼镜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的顺利进行,各省级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要进一步加强对眼镜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的领导和宣传工作力度,本着公平、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加快受理和审查工作进度。必须增强为企业服务的意识,坚持依法行政,不得无故不受理企业申请,不得附加非生产许可证工作范围内的其他条件,不得进行有偿咨询服务。同时,为了进一步解决眼镜产品生产许可证受理和现场审查工作中存在的新问题,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一、加快工作进度,将对部分眼镜产品开展无证查处工作  根据目前工作进展情况,总局将于近期发布公告,开始对光学眼镜片毛坯、眼镜镜片(非树脂类)、眼镜镜片(热塑型树脂类)、眼镜镜片(热固型树脂类)及眼镜镜片(车房片)等五个眼镜产品开展无证查处工作,各省级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要积极督促有关企业尽快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二、对《眼镜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中关于验配连锁企业的有关条款的补充说明  1、根据《眼镜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5.2.2.3规定的原则,对验配眼镜连锁企业的审查工作进一步明确如下:  (1)验配眼镜连锁企业的所有从事加工制作的连锁店,均必须进行现场审查。  (2)验配眼镜连锁企业统一加工制作的,加工制作厂点必须进行现场审查。连锁店总数5家以下的,全部进行现场审查;连锁店总数为6至25家的,随机抽取5家进行现场审查;连锁店总数为26家以上的,随机抽取8家进行现场审查。  2、原细则9.3.1修改为:  “验配眼镜连锁企业的生产许可证审查费2200元,每增加一个需要现场审查的连锁店加收审查费440元。”  3、原细则9.4修改为:  “公告费:每个申证单元400元。验配眼镜连锁企业统一办理生产许可证时,公告费为400元。公告费由获证企业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交付。”  三、对其他问题的进一步说明  1、关于《眼镜细则》3.1款规定“经营范围应当覆盖申请取证产品”的含义,全许办[2004]50号文已作了解释,为避免误解,再次说明如下:对眼镜验配企业,其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必须有眼镜的“验光配镜”、“零售加工”、“眼镜经营”等内容方可受理;仅有“眼镜零售”的,地方局不予受理,这些企业也不得从事眼镜验配业务。这些企业如要从事验光配镜业务,应到工商行政部门办理经营范围的变更手续后方可申请取证。  2、对于统一加工制作的验配眼镜连锁企业,各连锁店应当与验配眼镜连锁企业一起申证取证,否则各连锁店的验光结果不能作为配镜依据;对只进行验光,不具备配镜条件的眼镜店,在完善配镜条件之前,不得从事配镜业务,各地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不受理其生产许可证申请。  3、对医疗系统从事验光配镜业务的,有工商营业执照的列入发证、查处范围;只有医院事业单位登记证书而没有工商营业执照的,暂时不予受理,也不进行无证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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