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资质标准
23.1.1 企业资产
净资产 1500 万元以上。
23.1.2 企业主要人员
(1)建筑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不少于 5 人。
(2)技术负责人具有 10 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
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工程序列高级职称或建筑工程专
业一级注册建造师(或一级注册建筑师或一级注册结构
工程师)执业资格;建筑美术设计、结构、暖通、给排
水、电气等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 10 人。
(3)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 30
人,且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材料员、造价员、劳
务员、资料员等人员齐全。
(4)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木工、砌筑工、镶贴工、
油漆工、石作业工、水电工等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少
于 30 人。
二级资质标准
23.2.1 企业资产
净资产 200 万元以上。
23.2.2 企业主要人员
(1)建筑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不少于 3 人。
(2)技术负责人具有 8 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
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工程序列中级以上职称或建筑工
程专业注册建造师(或注册建筑师或注册结构工程师)
执业资格;建筑美术设计、结构、暖通、给排水、电气
等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 5 人。
(3)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 10
人,且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材料员、造价员、劳
务员、资料员等人员齐全。
(4)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木工、砌筑工、镶贴工、
油漆工、石作业工、水电工等专业技术工人不少于 15
人。
(4)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过本类
别工程业绩不少于 2 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