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登记基本条件
注册成为企业法人的开业者要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国家规定的开业条件
根据《工商企业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工商企业申请登记时,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设施。
(2)有固定的人员。
(3)有必要的资金。
(4)常年生产经营或季节性生产经营在3个月以上。
(5)有明确的生产经营范围并符合国家有关政策法令。
2.确定企业的法律形式
注册申请人在注册登记前,首先要确定所成立企业的法律形式,可供选择的法律形式有:
(1)个人独资企业
(2)合伙企业
(3)有限责任公司
(4)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5)股份有限公司
3.备齐相关的法律文件
企业法律形式不同,文件不同。以有限责任公司为例,主要文件包括: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可在工商登记处领取)。
(2)如果是委托代理人申请设立登记,须提交股东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法人股东加盖)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股东签署的《公司发起人协议书》(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法人股东加盖)。
(4)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一式两份,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法人股东加盖)。(按照企业法律形式不同,章程不同)
(5)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明(股东为企业法人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股东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股东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股东是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股东是自然人的,提交复印件。)
(6)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7)股东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8)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明复印件。
(9)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及明复印件。
(10)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股东签署的法定代表的书面决定(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法人股东加盖)、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或其他相关材料。
(11)住所使用证明(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产证复印件;未取得房产证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12)《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3)法律、行政法规和决定规定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14)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注1: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设立登记适用本规范。
注2:《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可以到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
注3: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股东加盖或签字。
注4:以上需股东签署的,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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