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卫生管理制度、组织和经过专业培训的专兼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
(二)具有与食品生产加工相适应的、符合卫生要求的厂房、设施、设备和环境;
(三)具有在工艺流程和生产加工过程中控制污染的条件和措施
(四)具有符合卫生要求的生产用原、辅材料、工具、容器及包装物料;
(五)具有能对食品进行检测的机构、人员以及必要的仪器设备;
(六)从业人员经过上岗前培训、健康检查合格;
(七)食品卫生量化分级许可评分达到总分60%分以上;
(八)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卫生条件和卫生要求。
延续卫生许可
一、需要延续卫生许可的,应当在该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二、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而又没有提出延续申请的,原卫生许可证失效。提出延续申请的,按新申请卫生许可证办理。
变更卫生许可
变更卫生许可是指已取得卫生许可的单位因改变生产经营地址、许可项目、单位名称或法定代表人等情形而必须办理的手续。
一、改变生产经营地址、许可项目应重新申报办理卫生许可。食品卫生许可证有效期重新计算。
二、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公司地址(非生产经营地址)变更的,应当先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相关手续,获得企业名称核准或者变更工商营业执照后再办理食品卫生许可证的变更。变更后食品卫生许可证有效期限仍按原证执行。
三、个体工商户负责人名称变更, 按新申请卫生许可证办理。
委托生产(加工)
一、委托生产(加工)食品按变更卫生许可的程序办理。受委托生产方必须己领有食品卫生许可证。
二、受委托生产方必须是按食品卫生量化分级评定为A级的企业。现有的生产场地和条件可以适应委托加工产品的需要。
三、委托生产(加工)的食品品种必须在受委托生产(加工)方获得的卫生许可范围内。
四、委托生产(加工)的食品,其产品小销售包装标签和说明书上应当分别标明委托方、受委托方的企业名称、生产地址和卫生许可证号。
五、委生产(加工)的卫生许可证应当载明受委托方的单位名称、地址、许可证编号。
六、委托生产加工期限与受委托方持有的食品卫生许可证现有有效期限一致。
补办食品卫生许可证
因遗失或损毁需要补办食品卫生许可证的,应当于遗失或损毁后立即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办。补办食品卫生许可证手续的程序参照变更的程序执行,补证许可项目和有效期限按原证执行。
遗失食品卫生许可证的,应当提交在当地公开发行主要媒体上公布的食品卫生许可证遗失声明。
领取食品卫生许可证
一、申请人前来领取食品卫生许可证时,应当凭有效身份证明和受理通知书领取,委托他人领取的应当提交书面委托书、委托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和受理通知书。
二、办理变更或延续卫生许可的,领证时应交回原食品卫生许可证原件。
注销食品卫生许可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卫生行政部门依法注销卫生许可证:
一、卫生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二、生产经营者被依法终止生产经营活动的;
三、生产经营者在卫生许可有效期内停止生产经营活动1年以上的;
四、食品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内生产经营地址变更的;
五、受委托方食品卫生信誉度级别下降的;
六、委托生产加工提前终止合同的;
七、卫生许可证依法被撤销或吊销的;
八、依法应当注销卫生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根据有关规定食品卫生许可证应当注销时,持证人须到核发食品卫生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办证窗口依法办理注销手续,并将原食品卫生许可证交回办证窗口。
申报食品卫生许可证材料要求
郑州中原区各类卫生许可证办理 申请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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