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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牟代办第二类医疗器械眼镜店资质博铭专办

更新时间:2019-12-11 10:44:09 浏览次数:166次
区域: 郑州 > 中牟
类别:代办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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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厕所沉尸案”被告李建功无罪后上诉:不要“疑罪从无”而要彻底无罪

走出监狱一周后,“新疆库尔勒厕所沉尸案”原审被告人李建功对改判他无罪的判决提起上诉。12月10日,李建功的妹妹李翠红告诉封面,当日上午,李建功在家人陪同下,通过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中级法院向新疆自治区高级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提起上诉,请求对无罪判决的理由和法律依据进行修正。

“李建功案不应该是‘疑罪从无’的判决,而应该是彻底的无罪。”李建功的代理律师王誓华告诉,该案排除非法证据后,没有任何一份证据能指向李建功犯罪,一审法院认定其犯故意杀人罪“证据不足”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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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建功案事发于12年前。2007年12月,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库尔勒垦区公安局刑警大队接到29团派出所报警,当地居民在一水泥厂厕所粪坑内发现一具尸体,死者头部有钝器击打伤痕。经辨认,死者系水泥厂一名75岁退休女工。6天后,居住在附近的39岁银纺公司员工李建功被刑事拘留,警方怀疑其案发当日与死者发生冲突后杀人。

2008年7月9日,兵团第二师中级法院一审判处李建功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同年11月7日,新疆高院复核裁定,维持一审判决。

李建功服刑后,即向新疆高院提出申诉,称没有作案,且在审讯期间遭“逼供”。律师王誓华表示,会见李建功时曾看过其伤疤。王誓华认为,此案定罪证据存在诸多疑点,指控证据中没有客观证据能指向李建功作案,包括死者死亡时间、地点均有疑问。

2016年7月28日,新疆检察院对李建功案立案审查。2018年4月,封面发表《11年前新疆凶杀案复查近两年无果 家属向两高提起申诉》,对此案进行。7月10日,新疆检察院向新疆高院提出检察建议。同年12月,新疆高院做出刑事裁定,认为该案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决定将该案发回第二师法院再审。

2019年11月24日,该案在第二师法院再审,当庭认定李建功全部19份有罪供述的询问笔录为非法证据,并予以排除。

12月3日,“库尔勒沉尸案”再审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中级人民法院宣判,法院宣布改判原审被告人李建功无罪,当庭释放。王誓华律师提供的判决书显示,“起诉书指控李建功犯故意杀人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注意到,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被告人被判无罪有两种情况,分别是该条第二项的“依照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和该条第三项的“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判决书显示,改判李建功无罪的依据是第三项,也就是人们熟知的“疑罪从无”条款。

“我们认为应依据刑诉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认定李建功无罪。”王誓华告诉,第二师法院判决确认,对李建功19份讯问笔录和其女儿的5份询问笔录为非法证据,并全部予以排除。那么,全案就没有一份证据指向李建功涉嫌犯罪,对其杀人事实的指控就是“零”证据。

王誓华解释说,“证据不足”的前提是要有直接或间接证据指向上诉人犯罪,只是达不到建立可以认定事实的证据体系。“而本案在排除了非法证据以后,就没有任何一份证据指向李建功了,所以谈不上证据‘足’与’不足’问题。”

而在该案事实部分,王誓华律师也认为不存在“事实不清”问题,“李建功没有杀人的事实清楚,事实不清楚的是被害人被谁所杀,而被害人被杀的事实不清楚不能减损李建功清楚的没有杀人的事实。”

李建功妹妹李翠红告诉,李建功和家人不能接受法院判决中对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表述,“因为这样相当于还是怀疑他,万一以后别人家出了什么事,可能还会找他。”

王誓华表示,一审法院判决李建功无罪,当庭释放,虽使案件达到应有的社会效果,但在法律效果上留下了遗憾。“法庭未能在本案中精准适用法律。”

尝试就该案有关情况联系第二师法院,但法院对外及该院发言人电话均未能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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