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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七区代办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快出证

更新时间:2019-12-02 10:34:01 浏览次数:58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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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补偿变敲诈勒索款 华为前员工被拘251天
二七区代办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快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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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岁的李洪元没想到,一笔30万元的离职补偿款会换来251天的牢狱之灾。

李洪元于2005年10月入职华为,2018年1月31日被劝退离职,离职前在逆变器销售管理部工作。

据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2017年12月到2018年3月期间,李洪元以向华为公司举报部门主管在业务上存在违规操作的行为进行要挟,从部门主管处勒索人民币约30万。

2018年3月8日,部门主管通过部门秘书的个人银行账户向李洪元转款约30万元,交易摘要为“离职经济补偿”。

李洪元称,这笔30万的款项属于“离职经济补偿”:他在华为工作长达12年,与公司协商获得个人离职经济补偿款331776.73元,扣除税金约3万元,到账约30万。

2018年12月16日,李洪元被深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李洪元称,罪名是“涉嫌职务侵占”,12月28日,补充报案罪名变为“涉嫌敲诈勒索”,报案人是其前雇主——深圳华为技术有限公司,证据是那笔从部门秘书个人账户汇出的、30万元的转账记录。

2019年1月22日,经检察院批准,李洪元被深圳市公安局逮捕。

李洪元的代理律师、广东意本律师事务所律师谢连喜认为,本案关键之一在于款项是通过私人账户转出。“(这种做法)是不合理的,”谢连喜说,李洪元的行为尚不构成敲诈勒索罪。按照法律规定,敲诈勒索罪的界定包括两个要件,行为人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并且要使用威胁或者要挟的手段,逼迫他人交付财物。

谢连喜说,李洪元不具备非法性和强制性两个要件,“向公司提起的经济补偿是合法的,他本人也没有进行威胁或要挟,逼迫对方交付财物。”

经过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后,2019年8月22日,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决定对李洪元不起诉,次日,李洪元重获自由。

据李洪元讲述,不起诉的直接证据是一段两个多小时的录音。他与华为人力资源部门协商离职赔偿,其中未谈及任何以“举报业务造假”来要挟获取赔偿。

李洪元为此失去了251天的人身自由。据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刑事赔偿决定书》,李洪元获得了包括人身自由损害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约10万元的国家赔偿;同时会向李洪元原工作单位及其父亲所在的工作单位发函,为其影响、恢复名誉。

以下是《极昼》和李洪元的对话:

“我手上有证据,我不认为这项罪名会成立”

极昼:被拘留时,你在做什么?

李洪元:2018年12月16日一早,我一个人在家,警察上门把我的电脑、手机收走,问及犯罪事实,他们说是“涉嫌职务侵占”。进派出所后,被告知,罪名变更为“涉嫌侵犯商业秘密”。

2019年1月22日,我收到了逮捕证,罪名是“涉嫌敲诈勒索”。直到4月份,检察官跟我说,公司举报我敲诈勒索30万。

我还挺高兴的,甚至还有点兴奋。因为我手上有证据,我不认为这项罪名会成立。

极昼:“涉嫌敲诈勒索”的证据是什么?

李洪元:那笔约30万元的离职赔偿(转账记录),以及三个人的口供。这笔钱当时(2018年3月8日)是由周某(部门秘书)从她的个人账户转到我账上的。

极昼:这约30万元的款项具体是怎么来的?

李洪元:这是税后离职补偿款。华为的劳动合同是四年一签,2017年底,我合同到期。当时我的主管和人力资源部门相关负责人都跟我表达了不再续签合同的意见。

这是公司选择,我尊重。我提出了2N的补偿方案(注:2N指的是每工作一年支付2个月的本人工资)。我在华为工作12年,应该补偿24个月的工资。

我和人事谈判的时间是2018年1月31号,长达2小时12分24秒,整个过程很愉快,有说有笑。我从来没有谈及任何举报业务造假的事情,并且遵从要求签订了书面离职协议。协议上明确,我将在一个月之内收到30万元的税后补偿款。

2018年3月8日,我从老家返回深圳,到公司与人力资源部门签订了确认书,当天晚上,我收到通过部门秘书个人银行账户转过来的约30万元。

极昼:通过私人账户转账离职补偿的做法,合理吗?

李洪元:我有一位前同事也是通过这种方式得到了离职赔偿款。我以为这是公司在许可范围内的一次变通行为。

极昼:你刚才提到内部举报业务造假的事情。公司报案的事由,正是你以举报部门主管和部门业务违规进行要挟,勒索人民币约30万。

李洪元:在逆变器业务部门工作期间,我发现了业务造假问题。2016年11月21日晚间10点24分,我向公司发送了举报邮件。

随后,我察觉到我在工作中可能受到打击。2017年7月,我被彻底边缘化。后来,我就随身带着录音笔,这个习惯挽救了我。

2018年2月2日,华为人力资源委员会发布了《对逆变器业务部业务违规责任人的问责决定》。不知道这份问责决定,是否是因为我的举报导致,但证明我举报的事实确实存在。

极昼:做这个举报的目的是什么?

李洪元:我想过后果,但没想过会以坐牢为代价。我当时以为公司高层会见我,给我一个说话的机会,以此来实现我的职业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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