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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一般纳税人升级

更新时间:2018-11-26 17:18:44 浏览次数:221次
区域: 郑州 > 二七 > 铭功路
类别:公司注册
地址:中原区西元国际西塔A座
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一般纳税人的标准与办理流程 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认定条件 (一) 从事货物销售和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的纳税人符合如下条件的,应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 1、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指全部增值税应税销售额中,批发或零售货物的销售额不到50%)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 2、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含180万元)以上。 (二)从事货物销售和应税劳务的纳税人符合如下条件的,可以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 1、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的年增值税应税销售额在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100万以下的小规模工业企业,会计核算健全,能准确核算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2、工业企业增值税纳税人总分支机构实行统一核算,虽然其分支机构年应税销售额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总机构已达到规定标准的,其分支机构可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的认定。 3、个体经营者年应税销售额符合一般纳税人标准,会计核算健全,采取查帐征收申报方式三个月以上等三个条件同时具备时,可以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 4、新办工业企业,预计年增值税应税销售额达到100万元,会计核算健全,能准确核算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具有一定经营规模,拥有固定的经营场所的,经税务机关审核,可申请认定为临时一般纳税人。 5、新办小型商贸企业,会计核算健全,能准确核算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具有一定经营规模,拥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有相应的经营管理人员,有货物购销合同或书面意向,有明确的货物购销渠道的,经税务机关审核,可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纳入辅导期管理。对注册资金在500万元以上,人员在50人以上的新办大中型商贸企业,经税务机关审核,可直接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不实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 二、申请办理认定的时限 (一)新开业的增值税纳税人,若预计开业当年增值税应税销售额能够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的,应在办理税务登记后的3个月内,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 (二)已开业小规模纳税人,如连续12个月内累计销售额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的,可以于次达到标准的次月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但迟不得超过次年一月底以前向税务机关提出认定申请。 (三)全部销售免税货物(不含出口货物)的纳税人恢复征税后,凡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应自恢复征税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的认定。 三、报送资料 1、申请报告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发放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与纳税人的成立以及经营活动相关的章程、合同、协议书等资料 4、年销售额在规定标准以下的分支机构,应提供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其总机为一般纳税人的证明(总机构申请认定表的复印件) 5、法人代表、办税人的身份证明(包括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6、经营场地证明复印件 7、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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