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融资租赁试点企业的风险资产(含担保余额)不得超过资本总额的10倍。
C.融资租赁试点企业应在每季度15日前将其上一季度的经营情况上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并抄报商务部。商务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将采取定期或不定期方式,抽查试点企业经营情况。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上述规定的企业,商务部将取消其融资租赁试点企业的资格。
(二)外商投资租赁公司
根据《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的规定,外商投资租赁公司是指经中国商务部批准设立的,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租赁公司和从事除融资租赁业务外租赁业务的租赁公司。外商投资租赁业可以采取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形式。
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可以采取直接租赁、转租赁、回租赁、杠杆租赁、委托租赁、联合租赁等不同形式开展融资租赁业务。
租赁财产包括:1.生产设备、通信设备、医疗设备、科研设备、检验检测设备、工程机械设备、办公设备等各类动产;2.飞机、汽车、船舶等各类交通工具;3.上述动产和交通工具附带的软件、技术等无形资产,但附带的无形资产价值不得超过租赁财产价值的二分之一。
1.外商投资租赁公司的设立条件
A.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和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的外国投资者的总资产不得低于500万美元。
B.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a.注册资本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b.符合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和投资总额的有关规定;
c.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外商投资租赁公司的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30年。
C.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a.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美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