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资质翻译公司信息告知
关于开展全国翻译系列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局)、各人民团体、有关企业集团(总公司)人事(职改)部门、局属各单位:
根据《人事部关于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有关问题的通知》(人职发[1992]5号)和《资深翻译和一级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评价办法(试行)》(人社部发[2011]51号),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委托,我局牵头组建全国翻译系列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负责开展全国范围的翻译系列高级职务评审工作。为做好2014年翻译系列各级别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资格取得方式
根据《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暂行规定》和《资深翻译和一级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评价办法(试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有关部门、中央管理的企业不再进行翻译系列英、法、日、俄、德、西班牙、阿拉伯等7个语种助理翻译、翻译、副译审、译审任职资格的评审。
二、申报条件
(一)参评人员
符合条件的翻译专业技术人员。
(二)职称外语、计算机能力
按照《关于全国翻译系列职称评审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的通知》(外文职改字[2013]1号)执行。
(三)一级翻译资格(水平)考试成绩
申请一级翻译评审者必须先参加一级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且成绩达到国家统一确定的考试合格标准。
(四)学历及任职年限
1、资深翻译 (英、法、日、俄、德、西、阿等7个语种正高级职称)
申报者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含)学历,并按照国家统一规定评聘副译审专业职务后或者取得一级翻译证书后,从事翻译专业工作满5年。
2、译审(其他语种正高级职称)
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含大学本科)学历,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副译审职称后从事翻译工作满5年;
(2)具备其它专业副高级职称,并从事翻译工作(履行副译审职责)满4年,且与原专业副高级职称任职时间累计满7年;
(3)具备其他专业副高级职称,已按规定转评为副译审并从事翻译工作满3年,且与原专业副高级职称任职时间累计满5年;
(4)具有其它专业正高级职称且从事翻译工作(履行译审职责)满1年。
3、一级翻译(英、法、日、俄、德、西、阿等7个语种副高级职称)
按照国家统一规定聘任翻译专业职务或者取得二级翻译证书者申报一级翻译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翻译专业博士学位证书,按照国家统一规定聘任翻译专业职务,从事翻译专业工作满2年;
(2)具有翻译专业硕士学位证书,按照国家统一规定聘任翻译专业职务,从事翻译专业工作满3年;
(3)具有包括翻译专业在内的双学士学位证书或者翻译专业研究生班毕业证书,按照国家统一规定聘任翻译专业职务,从事翻译专业工作满4年;
(4)具有翻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者学位证书,按照国家统一规定聘任翻译专业职务,从事翻译专业工作满5年;
(5)具有非翻译专业上述学历或者学位证书,按照国家统一规定聘任翻译专业职务,其从事翻译专业工作的年限应相应增加2年;
(6)外语专业或相近专业经中国外文局全国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办公室审核批准后视同翻译专业。
4、副译审(其他语种副高级职称)
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担任翻译职务5年以上;
(2)取得博士学位,并已担任翻译职务2年以上;
(3)具有其它专业中级职称满7年,并从事翻译工作(履行翻译中级职责)满5年;
(4)具有其他专业副高级职称并从事翻译工作(履行副译审职责)满1年。
5、翻译(其他语种中级职称)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担任助理翻译满4年;
(2)取得博士学位;
(3)取得硕士学位后担任助理翻译满2年;
(4)取得研究生班结业证或第二学位后担任助理翻译满3年。
(备注:学历均指国民教育系列,任职年限计算截止日期为2014年12月31日。)
(五)破格条件要求
对翻译专业工作业绩突出、成果显著,但不具备相应学历、工作经历等基本条件的人员,可放宽学历要求和任职年限要求,破格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称。破格申报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 、有较强的事业心和工作责任感,能够出色地完成各项工作任务;任现职以来,在年度考核中两年达到或相当于等次。
2、在工作质量、数量、业务水平等方面都已超过或达到了申报级别专业技术职务所要求的条件,并出版过有学术价值的著作(译著)、论文(译文)或其他相关作品。
3、在业务工作中获得过省、部级及以上的奖项。
4、业务水平得到同行的认可,须提供两名同行正高级专家的推荐意见。
破格申报人员须根据上述条件由委托单位出具破格申报报告,并附相关材料证明。
(六)答辩要求
以下情况之一必须进行答辩:
1、所有破格申报者;
2、评委会认为需要进行答辩的申报人。
对于工作年限刚满的申报人员和上一年申报评审未通过今年又重新申报的人员将组织抽查答辩。
(七)公示及发证
评审结束后,将通过中国外文局、中国网及翻译资格考试网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经公示无异议后,将颁发相应级别资格证书,证书全国范围有效。
(八)不得申报人员
近3年内存在以下情况的人员不得申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司法机关查处的直接责任人员;涉及重要案件尚未定案的人员;在职称评审或职业资格考试中的人员;重大质量事故的责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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