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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合同律师、借款合同律师电话、合同律师怎么收费的

更新时间:2016-09-30 17:08:41 浏览次数:326次
区域: 郑州 > 郑州周边
类别:诉讼代理
地址:郑州中原凯利国际A座
为借款合同提供抵押担保要注意什么?

  网友小王来咨询,今年三月份,朋友借了我20万元,我们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借款合同,并约定朋友将其所有的房屋为本次借款提供担保,针对这份借款合同,想请律师看看该份协议是否有效?找合同律师、借款合同律师电话、合同律师怎么收费的
律师审查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后,发现几个问题:
、小王朋友用于抵押的房屋是经济适用;
第二、小王朋友的经济适用房在银行办理了贷款手续,借款尚未偿还完毕;
第三、借款合同约定若到期未能按时偿还借款,则借款人自动将抵押的房屋过户到小王的名下
第四、借款合同约定双方一致同意无需到房管部门办理抵押登记,并由第三人作为见证人在合同中签字见证。
  针对上述问题,专业合同律师做出如下解答:
  首先,在该份借款协议中借款的意图如果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且借款行为和事实已实际产生,则针对借款部分的约定有效;
  其次,借款合同中针对抵押部分的约定无效,没有法律效力。
  律师做出提醒:
  ,经济适用房性质特殊,根据现行规定,购买经济适用房不满五年,不能交易,即不得买卖、转让、办理抵押等;
  第二,以按揭房屋为抵押进行二次贷款或借款,除符合一定交易条件外,贷款金额或借款金额不得超出房屋剩余部分的价值,否则,超出部分抵押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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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合同约定的若到期未能按时偿还借款,则借款人自动将抵押的房屋过户到小王名下属于无效约定,在法律上称为“流抵押”,是指订立抵押合同时,抵押人和抵押人在合同中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的契约。《物权法》明文规定禁止抵押当事人订立流质契约。
第四,《物权法》规定,以符合交易条件的房屋用于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也就是说,不登记不发生法律效力。
针对借款合同抵押情况,近几年类似的纠纷案件屡见不鲜,律师提醒,在签订合同时,要仔细审查合同条款,针对较专业性的合同,签订前咨询专业合同律师给予指导。咨询律师可能是一个电话的事情,出现纠纷时就不单单是一个电话的事情了。找合同律师、借款合同律师电话、合同律师怎么收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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