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中经常有一句:夫妻本是同林鸟,大难临头各自飞。
这句话曾经让多少人心寒啊?哈哈!
但在法律中的规定里也是这样吗?今天河南普丰律师事务所张献伟主任、律师给大家普及一下。
我国《婚姻法》第20条明确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因此在我国虽然没有明文规定配偶权,但在夫妻双方缔结婚姻关系后,就形成了一系列财产和人身关系。夫妻双方负有的相互扶助和供养的义务称为扶养。夫妻之间的权利义务有共同生活、参加就业、相互忠实、保留自己的姓氏以及相互扶助等。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履行扶养义务的权利,该扶养包括经济上的供养、精神上的慰藉以及生活上的照顾等。 所以缔结婚姻关系后大家想到更多的应该是对另一方的责任,以后和自己一起生活的这个人,TA的所有的一切你都应该承担起来。 那如果对方没有尽到扶养的义务怎么办呢?这样的话另一方是可以单独起诉要求对方支付扶养费,或者在起诉离婚时要求补足之前的扶养费而且在离婚后另行支付一段时间的扶养费,但具体是否给付扶养费,应当以公平合理为原则。
夫妻之间不尽扶养义务违法吗河南普丰律师事务所张献伟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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