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女士来电:
我老公刘某系某县住房与城乡建设管理局局长,县政府决定实施道路改造项目,在该工程招标前一天,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张某找到刘某,请求其帮忙承揽该工程,并承诺中标后给刘某30万元好处费。在刘某的帮助下,张某顺利中标承揽到该工程。张某为感谢刘某帮忙,称给其承诺的30万元好处费如刘某不急用先给刘某打一张借条,按月息2分计息,如果刘某用钱随时可以取,刘某表示同意。随后,张某打了一张内容为“今借到刘某人民币30万元,月息2分,借款人张某”的借条。不久,东窗事发。请问,收借条算不算受贿?刘某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
【闫向阳律师解答】
刘某的行为应构成受贿罪(未遂),理由如下:1.借条属于受贿罪的对象。《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将受贿罪的对象界定为“财物”。受贿罪中的财物是一个广义的概念,既包括金钱、物品等有形财产,也包括财产性利益。就本案来看,张某给刘某打了借条,在张某、刘某之间就设定了债权债务,刘某具有要求张某还款的债权请求权,客观上造成张某财产的减少和刘某财产的增加。
2.刘某的行为构成受贿罪未遂。刑法通说认为,犯罪既遂是指行为人故意实施的犯罪行为已经具备了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某种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即犯罪的完成形态。理论上对受贿罪既遂有四种不同的判断标准:(1)承诺说。在收受贿赂的形式下,应以受贿人承诺之时为既遂标志,即只要受贿人作出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利而收受贿赂的承诺时,即为受贿既遂;在索取贿赂的形式下,以是否完成索贿行为作为犯罪既遂、未遂相区别的标准,完成索贿行为即为既遂。(2)实际收受说。即应以是否收受到贿赂作为受贿罪既遂与未遂相区别的标准,此说现为通说。(3)谋取利益说。即应以受贿人是否为行贿人谋取了私利为标准。(4)收受贿赂与实际损失说。
具体到本案而言,行为人收受了请托人出具的“借款30万元,月息2分”的借条,享有了要求行贿人支付本金及利息的权利,但是这种财产性权利仅仅是一种债权请求权,行为人必须向行贿人提出要求该权利才能实现。刘某还未向行贿人索要这30万元及利息,就因案发而被迫中止了这一行为,根据实际收受说的理论观点应该属于受贿罪的未遂。
闫向阳律师以案说法 办 好事 收 借条 的行为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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