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未投保交强险发生交通事故,无需考虑事故责任划分比例,受害人有权要求机动车司机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理由如下:
根据《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司法解释》相关规定,肇事机动车应当投保交强险而未投保,发生交通事故后的赔偿责任承担并非直接在当事人之间按照责任比例进行分担,而是首先应由未投保的肇事机动车一方承担交强险责任,对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部分的损失才在双方当事人之间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分配。因为交强险的目的是为了分散机动车的事故风险,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投保交强险是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法定责任。
相关法律规定如下:
(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司法解释》第十九条: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机动车未投保交强险如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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